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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法治的心理基础

  2、农民起义者在起义时曾提出过“等贵贱、均贫富”、“均田免粮”、“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无处不均衡、无处不饱暖”等美丽动听的口号,但革命一旦成功,权力一旦到手,他们的政治活动和政治设施又成了他们用来维护自己、压抑摧残百姓的工具。因此,中国革命虽多,并没有给中国百姓带来什么好处,相反,却给社会和民众带来一次次人生浩劫和生产力的大破坏。君主专制排斥民主性,这就使得君主在处理政治、经济等各种问题时具有明显的偶然性和随意性。君主专制政体制造了素质相当低的民众,从而消融了制约君主的社会力量,这又为君主进一步的肆虐开辟了道路。一个人一旦成了君主,掌握了国家最高权力,便可以把国家的行政、立法、司法、赏罚以至生杀各种大权集于一身。掌握了权力的官员从行政事务、经济财政、日常礼节、裁断案件、种庄稼盖房子、发型服饰等都要管,导致的是百姓无所适从。另外,统治阶级内部残酷而频繁的争权斗争根本无规则可言,而且,每一次争夺最高权力所酿成的动乱,都给社会、给民众带来深重和无穷的灾难。在用人方面,重用亲人、近人成了不可避免的现象,团结小人,任用酷吏也成了必要的手段。朱元璋把治理官风的重点放在惩治贪官污吏上,提出“杀尽贪官”的口号。他对贪官所施刑罚严酷得令人毛骨悚然。他以挑筋、断指、断手等酷刑对贪官进行严惩。一件案子往往牵连诛杀的人数上万人,而且主要是官吏和大地主。但朝廷内外,贪污贿赂照样盛行,杀了一批,又冒出一批,真如雨后春笋。历代帝王的政治目标,都只是在于巩固权势地位,而对于民众,打江山的时候是利用,坐江山的时候是支配。统治者享有绝对的支配权,皇帝享有最高支配权,臣对君不存在任何约束,民对官也不存在任何约束。历史的循环还是使一些人“人一阔,脸就变”,农民领袖上升为统治者后,照样专制,没有给人民带来权利和自由。
  3、在封建社会里,封建统治者把控制人民和占有土地视为同等重要的事情。对人民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使农民与土地牢固结合在一起,并对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过程进行政治干预,实行严密的连坐制度和森严的等级制度,控制人们的社会行为方向,引导鼓励符合统治者意向的行为,打击违背统治者意向的行为,控制人们的谋生之路,将整个社会纳入符合统治者意志的轨道,实现社会生活的封建政治化。在土地方面,封建国家拥有最高的土地所有权和支配权,支配着个体小农经济。基本形成了政治支配、占有土地和生产者,土地依附政治,农民依附土地的严密等级的人身依附关系,最终形成封建皇权决定着广大农民的生死存亡大权。经济和政治的不平等意味着不可能会有人格的平等,也就意味着统治者可以凭其喜怒好恶为所欲为,被统治者只能逆来顺受。
  4、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基本特征是它的伦理性和宗法性,它不仅反映了以孝为核心的道德伦理体系,而且影响着中国传统意识形态的各个领域及各时代人们的心理和行为规范,体现了孝亲、尊祖、忠君和敬天等伦理观念。在意识形态领域,形成了严密的宗法等级制度和“亲亲”、“尊尊”的宗法等级原则。嫡长子继承制、分封制、严格的宗庙祭祀制度共同构成宗法制的基本内容。法律思想也受神权和宗法思想的支配。这一思想文化自形成以来的数千年间,连绵发展,经久不衰,从未中断,具有连续性。中国文化的价值取向注重人的研究和人的道德修养;在义利之间重义轻利,先义后利;在群体和个人之间强调群体利益,个人服从群体,儒家的“克己复礼”、“爱人”,提倡仁政;墨家的“兼爱”、“尚同”,道家的崇尚生命自然,反对人为;佛教的劝人慈悲为本、“普渡众生”等都反映了这一点。因此,中国传统文化应当是充满人性和慈爱的。但这只是一种表面现象。传统法文化重礼,是为了维护‘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秩序,其基本目的就是为了稳定和实现‘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社会秩序。“中国的‘重人’,并非尊重个人价值和个人的自由发展,而是将个人融入群体,强调人对宗族和国家的义务,构成一种宗法集体主义的人学,与文艺复兴开始在西方勃兴的以个性解放为旗帜的人文主义分属不同范畴。”[18] 儒家虽然主张人人都有恻隐之心,但“饿死事小,失节事极大”的“饿死”却是一种极不人道的的做法。法家思想的一个突出之处,就是提倡严刑峻法,其价值取向在于维护以君权为核心的集权式社会,而非保护个人的权利。这种严刑峻法不是建立在民众意愿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一种皇权基础上的非理性的滥施刑罚。这与今天的法治的要求正好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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