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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模式的转换与二审审理范围

民事诉讼模式的转换与二审审理范围


董少谋


【关键词】民事诉讼模式 二审审理范围    
【全文】
  
    
  民事诉讼模式是指支持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运作所形成的结构中各种基本要素及其关系的抽象形式 。在当今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中基本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诉讼模式,即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模式。根据当事人主义,请求权利保护与否,请求撤回权利保护与否,对权利保护的请求附加什么理由,提出什么诉讼资料,如何进行诉讼,当事人有支配权,法院受当事人态度的拘束。根据职权主义,法院不问当事人的意思如何,以职权满足当事人权利保护的请求,诉讼资料的搜集,诉讼的进行都按职权为之 。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试行法典被民事诉讼法学界认为是一种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法院的权力被极端强化了。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法院的职权,与试行法相比在一定程度上己经弱化,当事人诉讼行为的作用受到了更多的重视。
  综观世界各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判例,对二审审理范围大致分为三类,其一是规定上诉审审理的范围不受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的限制,上诉审法院对案件要进行全面审查。如前苏联民事诉讼法45条规定:“依上诉程序审理案件,法院不受上诉或抗诉的理由的限制,必须审理整个案件。” 这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其二是规定上诉审法院审理上诉的范围仅以上诉状所指定的范围为限,如果上诉人只对原审判决的一部分提出上诉,上诉法院只能就该部分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理。如法国197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562条规定:“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仅使受其明示或默示攻击的判决要点以及这些要点所依赖的事由,提交上诉法院审理。”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377条规定:“言词辩论只在当事人请求变更第一审判决的限度内进行。”第385条规定:“第一审判决的变更,只能在申请不服的限度内进行。”其三是规定上诉审仅为法律审。上诉审审理的范围受上诉人上诉请求的限制,且仅审查原判适用法律上有无错误。如美国各卅和联邦上诉法院的上诉审权限,是以审查法律问题为主,即使有时审查事实问题也是从审查法官的裁量权是否正确的角度审查事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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