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黑哨量身订做一个罪名
王怡
【关键词】程序性,司法解释
【全文】
王怡
岁末年初,足坛爆出黑哨事件,随着司法介入的呼声,足球与法律开始了一次致命的邂逅。致命之处在于,尽管人人都认为裁判收取黑金是一种受贿行为,但黑哨裁判是否构成受贿罪,却引来议论纷纷。其中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足协以及足球裁判的身份?
我国目前
刑法规定的受贿罪,按受贿者身份差异分为两类,一是
刑法93条确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是
刑法163条确定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罪。国外一般也是这样分的,公务性的或者商业性的。因为前者的危害显然比后者更大。然而麻烦在于,中国足协及其裁判人员的名份,正处于一个由公务性向职业化过渡的边缘,这是我国从“大公无私”的局面向公私界限模糊,产权名份不分明转变的大环境所致。孔子曰,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所以想要将黑哨裁判锒铛入狱的事,也就恐怕因为人家的身份两头不沾边,而最终成不了。
有好心人希望最高法院出一个量身订做的司法解释,把黑哨裁判的行为框进这两个罪名去,以免天网恢恢,又疏又漏。因为“法无明文不为罪”,这个自意大利贝卡利亚以来的三大刑罚原则之一,大家都比较接受了。我国新
刑法第
3条也已充分予以了肯定。但是就此放过黑哨却未免令人咬牙切齿,所以盘算着要从司法解释方面下手。
当今时代没有比足球更富于激情的领域。但亚里斯多德有言在先,“法律是一种远离激情的理智”(law is the reason free from passion)。远离的方式之一,就是对程序性的顽固的信奉。靠着这股子对程序的固执,法律在本质上就成为了一种保守主义的力量。也才具有了在群情激昂时、在高歌猛进时能够保持脑部不充血的沉稳品质。
需要量身订做的地方实在太多。公域与私域的划地为界,是20年改革开放带来的世俗化的成果之一。足球俱乐部制和足球联赛的发展也是这种世俗化的体现。但由于这一世俗化的进程当中,公权力和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发挥的主导作用,使得一个真正的私域、一个真正的“民间”从公共领域中的脱颖而出变得异常困难,往往与旧体制纠缠不清。比如中国足协虽然定性为社会团体,却依然有着行业行政管理的官方或者半官方职能。足协和裁判身份的模糊,正在这种大背景下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