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捧哏的司法独立
王怡
【关键词】司法独立
【全文】
王怡
关于法院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一事,最高法院频频变脸,半年之内,从白脸的曹操到红脸的关公,一个小小的“银广夏”,就迫使大法官们把《
证券法》赋予老百姓的诉权一只手断然拿走,另一只手又半卖半送的还到股民们眼前。
2月初,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央视接受访谈,解释了2002年1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前置程序”的设置。半年前,《最高法院
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认为,受目前立法及司法条件的局限,尚不具备受理及审理因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条件。因而通知各地法院一律“暂不予受理”。
这个话明面是对各地法院说的,实质上却是针对老百姓的一张安民告示。意思是《
证券法》规定的尔等上述诉权,已被我暂时剥夺。什么是诉权,诉权就是公民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提起诉讼寻求救济的机会和可能性,换言之,是老百姓到庙子里烧香拜佛的权利。只不过不是向着菩萨,而是朝着法律。烧香拜佛的权利并不等于一定会如愿以偿,但无论如何磕头总是要允许人家磕的。所以各国法律对民事诉权基本上不会有什么实质的限制和剥夺。就算古时,拦轿告状、击鼓鸣冤,可能会被先视为有罪,但打过了板子,案子多半也还是要受理的。
而1月份的司法解释,则在“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上做了一个小小的招安,通知各地法院可以开始受理。但有个前置条件,“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当事人依据查处结果作为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依据的,人民法院方予依法受理”。
根据这个前置条件,李国光表示,广受关注的银广夏虚假陈述民事侵权案,“法院目前还不能够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