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将正义区分为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这使我们想起霍布斯关于交换正义和分配正义的划分。其中形式正义(或者规则的正义)和程序正义是古典自由主义对于正义的一种低调的欲求,这种低调的欲求与个体的权利紧密相连。所以罗尔斯正义论的重心在于对实质正义(或社会正义)的强调。正如liberty是我这篇文章关于自由的诠释,实质正义的概念,也是这篇文章谈到正义一词时采纳的定义。
在我眼里,低调的Liberty与低调的个人权利相连,而张扬的Freedom则和张扬的“社会正义”有关。诺齐克、哈耶克等自由右翼对于罗尔斯的实质正义论提出了严厉的批评。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的第二卷,就叫做《社会正义的幻象》。哈耶克在序言中大彻大悟的指出,“社会正义,根本就是一个空洞无物、毫无意义的术语”。如果这话显得偏激,我们可以看看法理学家博登海默的说法:“正义具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言下之意,所以法学家避免去谈正义,并认为“权利”这个概念,就是唯一的,可以去触摸和接近那张“普洛透斯似的脸”的路径。就像经济学家认为“效用”和“成本”这两个概念就是唯一的路径一样。这种姿态看似非常高傲,但却透露出难得的卑谦。
尤其是在从康德、黑格尔、马克思到罗尔斯这一路人马面前的卑谦。
罗尔斯新近的《政治自由主义》,似乎已经放弃了为其实质性正义原则建立一个康德式哲学基础的尝试。他开始向着Liberty大踏步的后退,不过哈贝马斯比他退得更远,哈氏认为,罗尔斯在此书中提出的“公平的正义”观其实还是一种实质性的正义观,而他却主张哲学应仅限于去澄清道德观点与民主的合法性程序,分析合理交谈、谈判的条件。哈贝马斯说,作为这样一种更加谦虚的角色,哲学不必是建构的,而只需是重建的,它应当将实质性问题留给参与者自己去商量(契约?)处理。
换句话说:freedom的实现必须依赖于“社会正义”的介入,而liberty却千方百计的想要绕开它。
哈氏分析说,为什么罗尔斯对于一个实质的正义论及其哲学基础如此固执呢?部分的因为一种对“来自对社会的、尤其意识形态的多元事实感到不安的刺激”。我对这话特别欣赏。果然是“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这种功利性的、彻底无神论的解释不是如何能够令人信服的问题,而是如何才能够令人安慰呢?坚守正义,就等于是在坚守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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