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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火怎么烧:钞票、国旗和秸秆

一把火怎么烧:钞票、国旗和秸秆


王怡


【关键词】私有财产权
【全文】
   
   
  
  法国时尚影片《艾米莉的奇妙命运》当中,各人都有一些彼此相通的习气,比如喜欢大片大片的撕掉墙纸,或将塑料泡沫一个个用手指挤破。这是这部电影最体贴入微并使人会心微笑的地方,因为我也恰好喜欢这种类似的感觉。比如撕掉自己手脚上的肤皮,和焚烧属于自己的物品。
  也许这种快感可以归纳在弗洛伊德所谓“毁灭本能”的名下,但我宁愿将它看作是一种与财产权有关的自由状态。香港“达明一派”的名曲《在旧居的下午烧信》,是我最钟爱的一首老歌。因为烧掉属于自己的一部分历史,是一件最为私隐的事。尽管财产权的通常目标在于流通中获利,但最能体现财产私有性质的举动是对于财产终极意义上的处分,包括毁灭性的处分。
  大陆民法体系对于财产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的区别里,是将“处分”视之为最显赫的一项。因为财产在各种流转状态里,大可以把其余三项都让渡出去,而丝毫不影响“我才是财产权主体”这个铁定的事实。然而关于财产那个最终意义上的处分权,却绝不可能都让给了别人,而在理论上所有权还属于自己。
  
  所以在旧居的下午烧信,或者撕掉自己老化的肤皮,是一种属于个体的纯粹状态和基本尊严。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转而理解满清留发不留头的“剃头令”之所以成为一个生死攸关的文化问题,归根到底先是一个财产权的问题。尽管民法界目前的前沿说法将财产权视之为人身权的一个部分和附庸。这样显得比较人文。但我很固执,我坚持将人身权首先视之为一项财产。
  如果一件与自己相关的东西是想烧而不可以烧掉的,这个东西会让我恨一辈子。比如官方档案里关于我的详尽资料。正因为在国家力量和群体价值的介入下,有一些不可处分的东西的存在,更加衬托出那些可支配和可处分的财产权的可贵。我这样试着得出一个检验社会对个体价值尊重程度的标准:不是我们占有的东西有多少,而是我们有权烧掉的东西有多少?
  我的心理也许并不古怪,而和大多数市民接近。光占有是远远不够的,如果一件东西我们可以占有可以享用却不可以焚烧(或以其他方式毁损),我们就还是不爽,并不好意思声称那是属于自己的东西。
  
  比如一些美国人就认为如果他们没有权利焚烧国旗,那面国旗就不是他们自己的国旗。一个朋友对我说,一个国家允许公民公开焚烧国旗,却不允许他公开焚烧钞票,真是件难以理喻的事情。我和他经过争论,试着理解如下:因为国旗没有实用价值,它的价值完全是象征性的。所以焚烧国旗的意义也不在实用价值的破坏,而也是象征性的。这就把财产权和言论自由挂起钩来,就象海瑞抬着一口棺材上谏,那也是象征性的,与对财产的处分并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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