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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制度抑或精神?

★法治:制度抑或精神?


鲜江临


【关键词】法治 制度 精神
【全文】
  制度是人类的精神产品,是意志的定在;精神既可与制度共生,亦可独立存在。人的精神实况,是人为世界的重要决定因素。
  人类的精神组成,有显化的部分,已有己所不觉的单元。这些支配人行为的因素,宗教、伦理、意识形态、家庭观念、宗族意识、地域认同、团队观念、派性思想、单位思维,结成文化绳索,固定着我们。他们构成的先在权力,美化或者丑化着生命的形态,提升或降低生命的意义。
  人,既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也是精神元素的结晶。个体日常的所为,在精神元素的内定下,不思而为。固有的先在权力,影响着个体与世界的互动。先在权力对个体的决定,在生命的成长中,渐成生命内化的自我决定。
  法治,是解放个体的尝试。它要达到的解放目标,与人类存在的高级形态,即个体在充分条件下的德化和自由化的目标比较起来,仅仅是万里长征的一小步所至。由于人具有生物学界定,个体能否彻底解放,尚是一个巨大的疑问。法治这种社会组织形式,必然无以独立担负这样的重任。法治提供个体统一解放模式,是一种外在的定制,是生命的集体性逃奔,是对固有精神元素的脱离,为人类提供一个新的宿营地。
  历史本为不断发生断裂的存在,法治的精神搏动出现在宇宙,忽生又忽灭。即便有大量溯源考证,法治仍然是一种世界无常创造的产物。我们从希腊罗马看见法治的思维,但从欧洲中世纪这个历史断裂带,无以把握法治的持续道统。
  我们更看不到东方法治的道统。我们可以看得到的是对先在权力的自动臣服,以及自我决定的逍遥于世。社会精神自古以来的独元正义和古代恐怖主义产生的精神折射,个体精神长期处于不良之中。
  法治不是救世主,它无法完成人的全面彻底解放,它也要摧毁在人间以危害人间秩序方式建立自由王国的梦想。个体的精神自我决定下的解放,只有由个体独立完成;这个完成,体现为无数个性化的过程。
  但是,法治提供一个必要条件,它不认可独元正义,也不用古代恐怖主义方式,干预个体自觉的解放过程。它允许个体,站在历史的断裂带上,重新去发现,并为这种可贵的努力,提供安全条件。
  法治,从中世纪的历史后无机地冒出来,为人类提供了探索未来的安全机制。戳穿人类语言的谎言体系,认清假大空话的历史面目,解脱个体对谎言的迷信,让“地心说”等不再是独元正义,使人类免于持有怀疑和自由发现所受的迫害,获取先在权力下个体相对独立,是法治的意义所在。
  历史杂乱无章,并无宏大定律可循。个体在对精神先在权力的脱离中,站在每一个具体的历史片断上,由于思维的局限,借助其它感官去发现真的世界。眼见为实,事实胜于雄辩。发现和验证,比迷信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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