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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法学的教育研究

  学建筑的一般不懂法律。比如,在建设监理中,三控制——投资、进度、质量控制,一管理——合同管理,是作为四种东西分别论述的,缺乏内在的联系。——这实际上也是为什么在监理实践中,委托方只授予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的一个原因。而据笔者的研究,三控制其实可以很好地统一在合同管理中,这就要求良好的合同文本,并要求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有鉴别合同文本和分析合同条文的能力。而在实践中,以笔者的调查为例,笔者曾以电话向十几位总监理工程师调查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对监理实践的影响,首先问,你所监理的工程采用的是新的还是旧的文本,多数居然答曰不知道,要查一查。为了节约电话费,不能等他们查一查,我继续问你是否记得合同有“通用条款”几字,答有,于是我知道合同是新版本。继续问新版本下的监理工作和以前比较起来有什么不同,大多数答曰,老样子,只感到甲方的授权不够,一些基本权力都无法行使。监理工程师的基本权力在我们国家差不多是通说,仿佛律师的权力(其实也是权利)。但何为基本权力?以笔者的分析,监理工程师的基本权力是杜撰的(见拙文:《寻求健全我国监理体制的阿基米德点——从FIDIC合同条款看工程师的权力》,《建筑经济》2001、11),——这就很容易造成理论对实践的误导。
  学法律的一般不懂建筑。比如,建筑作品的版权保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是一片空白,但无论是我国的《著作权法》,还是我国已加入的《伯尼尔公约》,都已将建筑作品列入版权保护对象。该问题的重要性涉及到我国建筑设计水平的提高,但该问题的研究属于法学领域。也许是笔者孤陋寡闻,笔者查阅国内重要的法学期刊及著作,竟然找不到相关的论述。(笔者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正在从事该问题的研究。)而法学教科书对该问题只能是一笔带过。建筑作品的版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的造型和外观,侵权要求作品在造型和外观上相同、相近或相似,但要断定这一点需要很强的建筑学专业知识和深厚的法学功底,而法学专业人员往往对建筑一无所知。而且,虽然建筑作品的造型和外观是建筑版权保护中最重要的一方面,但建筑版权实际上也涉及其他(比如发表权对于建筑作品就无甚意义),而所有这些都需要对建筑各专业有充分的了解。理解了这些,我们就能对建筑作品的版权保护为什么在学术和实践中都是一片空白有宽容的理解。
  三、学科建设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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