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被骗属于货物一切险承保范围
郭国汀
【摘要】一、案情 1995年6月3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与福建荔丰、协丰、三丰鞋业有限公司订立保险协议,由后者向前者对生产商所有出口至香港收货人仓库的集装箱装运运动鞋按陆运或海运一切险办理保险。特约:扩展承保抢劫风险。1996年4月下旬,被告厦门联丰汽车运输公司承运了保险单项下四个集装箱货物,并于4月16日和28日将货物运抵香港存放于被告所属的集装箱堆场。4月18日早上6:30分,一名男子驾驶一辆卡车前来提走第8507530号集装箱,堆场看守仅记下车号但未查阅有关货物文件即放行该集装箱。5月4日22:30分,4名男子驾车进入堆场,抢走三个集装箱。上述4个集装箱货值约40万美元。被告随即报案并在香港主要报纸上刊登30万港元悬赏广告。
【关键词】集装箱保险合同、骗抢损失险、一切险
【全文】
二、争议问题:
1、 1996年4月18日被骗走的集装箱货损是否属保险承保范围?
2、 被告作为承运人是否应对被骗、抢走的4个集装箱货损负赔偿责任?
三、评析
(一)保险人是否应赔偿被骗的集装箱货损,取决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及对“抢劫险”的解释。亦即一切险本身是否已将诈骗、欺骗风险包括在内,或者抢劫险是否包括欺骗、诈骗。本案保险协议约定的保险险别为陆运/海运一切险,特约附加承保抢劫险。
约定保险条款为PICC 1981年1月1日修订的PICC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其一切险规定:“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其除外责任为列举式条款,其中并不包括偷窃、抢劫除外,也不包括欺骗或诈骗除外,因此从一切险的条文表面上理解,因偷窃、欺骗所致的货损本身已包括在内。但从本案已投保一切险却又加保特殊附加抢劫险来看,表面上似乎应推论:一切险本身未包括抢劫险,当然也未包括欺骗险。问题是:既然被保险人已投保了一切险,本来并无必要再加保附加抢劫险,因为一切险的承保范围是除了明示除外风险之外的,由外来原因引起的一切灭失或损害。因此,只要能证明货物灭失或损害是外来原因所致,且不在明文除外条款之列,则保险人即应负赔偿责任。
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与国际上通行的英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比较有如下几点显著差别:(1)协会条款平安险明确将小偷、偷窃除外;(2)其水渍险将暴力盗窃,船长船员之恶意行为造成的单独海损包括在内;(3)其一切险则推定包括了偷窃、抢劫险在内。而我国海上货运保险条款则未明确规定上述内容;国内专著、专论对此问题均未论及,海事法院似乎尚无此类判例。据此我认为我国的一切险条款本身应推定包括偷窃、抢劫险在内。因为只要符合外来原因、意外事故的要件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