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在于那些不是上述公约当事国的国家,其没有单位赔偿限额的国内立法规定,因此提单中的单位责任限制,受制于当地法律有关公共政策,责任限制条款的规定。例如巴西、哥伦比亚、墨西哥、巴拿马和委内瑞拉等国。
2、适用海牙规则,但采用100英镑黄金价的国家,如阿根廷、印度、孟加拉国、前英属殖民地国家。1931年英国批准了海牙规则在这些国家适用,而这些国家独立后,既没有宣布废除适用海牙规则,也没有采用威斯比规则,或汉堡规则。
3、适用海牙规则,但按其本国货币限定最高赔偿限额。如美国、爱尔兰、科威特、新西兰、菲律宾、葡萄牙、土耳其、俄罗斯。20
4、德国适用威斯比规则,但对运往适用海牙规则国家的货物和在适用海牙规则国家所签提单项下的货物,其最高赔偿限额仅适用每件666。7SDR,而不适用每公斤2SDR之责限。
5、适用威斯比规则,但不适用1979年“特别提款权议定书”的国家。他们按朋加荣金法郎限定最高赔偿限额。例如,南非、厄瓜多尔、斯理兰卡、叙利亚和汤加。
6、适用威斯比规则和特别提款权议定书的国家,即每件货物的赔偿限额为666。7SDR或每公斤2SDR。他们是世界上主要海运国。如英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
7、适用威斯比规则和议定书,但国内对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国家。比如,中国将SDR换算成人民币,韩国规定每件货物的赔偿限额为500SDR。
8、适用汉堡规则的21个国家,规定每件和每公斤单位赔偿限额分别为835SDR和2。5SDR。
9、适用汉堡规则但又有保留的国家,即根据汉堡规则第31条第4款,在1997年11月1日废止后,仍适用5年。如埃及。
其实,提单适用法律的复杂性远不止这些。只不过单位责任赔偿限额较为突出,因而引起人们较多的重视。我在办案过程中,已遇到“货物固有瑕疵”、“海难免责”、“无单放货”、“火灾免责”、“喜玛拉雅条款”、“首要条款”、“管辖权条款”、“诉权”等方面的适用法律难题。
大陆学人似乎均认为:海牙规则对船东有利,其实未必,至少在火灾免责,喜马拉雅条款,单位责任限制,海难等方面恰恰相反!在提及该规则下的单位赔偿限额时,从未涉及黄金价值。规则第9条规定:“本公约所指之货币单位是指其黄金价值”。因此结合第4(5)款,正确理解理当指1924年100英镑纸币所代表的黄金价值,非指100英镑纸币。不过,最早发现此问题的并非英国人,而是印度最高法院。而后,孟加拉国,澳大利亚等国最高法院纷纷效仿,1988年英国在THE ROSE S案中首次确认之;此后,美国,香港及前英属殖民地国亦采纳之。只有一个判决认为其是指100英镑纸币的(即新加坡THE VISHVAR PRATIBHA案的判决(1980。2。MLJ265))21然而,该法院的判别决理由是否有理令人怀疑。(尽管我未见到该判决原文,但依我对该规则的理解,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是指金价)。
上述分析仅涉及单位责任赔偿限额的一个侧面,相信其它重要问题,诸如上述提及之“火灾免责”等项的深入研究定能引起有志学者兴趣。
三、 提单法律适用条款的种类
既然此问题是那么重要,或许有必要稍加梳理。有人在提单适用法律一栏,列入法律选择条款、首要条款和地区条款。本文拟按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法定的准据法、地区条款冲突法的准据法及其它准据法加以分类;
(一)、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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