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木珠《
海商法比较研究》P104 “承运人只能将该提单项下的货物交给特定的收货人。根据规定,托运人不得将记名提单背书转让,而被指定的收货人则可以将其背书转让。如果提单上有禁止转让的记载,则任何人均不得转让。记名提单缺乏自由流通性”。司玉琢等《新编海商法学》P161 “记名提单除可从托运人转移至其上载明的收货人外,一般不能用以流通转让。有的国家规定,经司法程序,如法院做出载定后,可以转让”。赵德铭、何丽新《国际海事法学》P223-224 “记名提单除可以从托运人移转给载明的收货人外,一般不能流通转让。”“指托运人不能背书转让,收货人仍可将提单背书转让”。
郭瑜《提单法律制度研究》P31-33
邢海宝《海商提单法》P98-101 。
傅旭梅 《
海商法诠释》法院出版社 1995 P143
金正佳、翁子明《中国海事审判的理论与实践》P106-107“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是针对托运人而言的,托运人取得承运人签发的记名提单后,只能交给记名收货人,不能转让给其他人。记名收货人收到提单后,仍然可以背书方式进行转让。”付旭梅等《
海商法诠释》P157页:“强调记名提单不得转让,就是旨在保护记名收货人的物权。故记名收货人以外的任何人都无权转让记名提单。从物权方面看,记名收货人可以转让记名提单。转让记名提单是记名收货人行使物权的一种表现方式。”上述法官论著的论点看来对我国学界影响颇大,例如:郁志轰、沈秋明《海商法学》P59 “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是指特定的收货人可以将记名提单转让给其他人。”张丽英《
海商法》P76 “记名提单,提单上的收货人是由托运人指定的,其转让也只能由该收货人进行。”沈木珠《
海商法比较研究》P104 “承运人只能将该提单项下的货物交给特定的收货人。根据规定,托运人不得将记名提单背书转让,而被指定的收货人则可以将其背书转让。如果提单上有禁止转让的记载,则任何人均不得转让。记名提单缺乏自由流通性”。 赵德铭、何丽新《国际海事法学》P223-224 “记名提单除可以从托运人移转给载明的收货人外,一般不能流通转让。”“指托运人不能背书转让,收货人仍可将提单背书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