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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保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

  (8) 考查一下英国保险协会集装箱保险条款的规定 ,亦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本案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该协会条款同样并非列明风险 。协会条款承保的范围更明确具体,当然也比PICC条款或平安保险公司的标准条款范围更窄。例如:其不承保“正常腐烂和锈损或逐渐损坏”、 “秘密丢失,在接收时发现的不能解释的灭失”。而根据人保和平保的集装箱一切险条款则均在承保之列。
  (9) 据此,被告欲主张除外免责,必须负证明修箱费是因正常磨损所致的举证责任。反之,根据本案保险单条款,原告只需证明实际发生了修箱费,便已完成举证责任。
  (四) 关于原告举证责任的具体要求
  (1) 如前所述,本案保险险别为集装箱保险一切险,本案索赔的是箱体修理费,并非列名风险,依该保险合同原告仅需证明发生了集装箱损坏便可。依据补充协议第五条:“对于意外损坏产生的修理费用(包括还箱时发现的),保险人将凭具有IICL验箱师资格的人员出具的修箱鉴定报告给予赔偿。”原告已向法庭举证由具有IICL验箱师资格的验箱师出具的修箱报告(damage repair report)。
  (2) 被告拒赔的理由是必须提交:具IICL验箱师资格人员根据其现场受损箱体进行检验后出具正式的鉴定报告:包括损坏部位草图、损失情况描述,修理费估价等。我司需根据验箱师的报告判定箱损的原因、程度、所发生的修理费是否因意外所致而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我们认为被告事后提出的所谓单据要求远远超出了其在保险单条款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如果保险人要求如此详细的鉴定报告,就必须在保险合同中规定明确具体要求,否则应根据《保险法》第30条之规定精神,作对被告不利的解释。
  (3) 事实上,《IICL检验操作指南》表明属于正常磨损的修理范围十分有限。 凡不属于正常磨损的修理,均属于应由被告赔偿的范围。
  (4)凡属损坏者  保险人在综合险项下即应负赔偿责任。
  如何解释“修箱鉴定报告”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我们认为本术语的规定本身含义不明。应作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原告已向法庭提交了充分的由具有IICL验箱师资格的验箱师出具的修箱估价报告。这些修箱估价报告是这些修箱公司根据国际统一标准出具,作为被保险人已尽责取得这些正式国际标准的修箱报告。其名称为:estimate of repairs; or repair estimate; damage & repair report; damage report/estimate;“损害修理报告”名称虽有多样但其内容已充分反映了修箱的具体内容,包括损坏部位、损坏方式、修理方式、修理费用等项,完全符合修箱鉴定报告的实质内容。至于其名称如何,这是由各家修箱公司自已的习惯做法决定的,并非作为租箱使用人所能控制的。值得一提的是,被告的主张明显不合法,没有依据且极不合理。本案原告索赔的修理费绝大部分是箱体在退箱时检验修箱费,数额相对而言均很少,按被告的那种要求,则每个箱的所谓鉴定费必将大大超出实际修箱费,这显然不应是双方当事人订约时的真实意图。只有在集装箱机器损坏索赔的情况下,被告的主张才是合理的。但本案并非装箱机器损坏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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