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保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
郭国汀
【摘要】一、 案情
1997年4月间平安保险公司(被告)派员赴原告所在地协商办理原告租赁经营的集装箱保险,5月7日原告填写集装箱投保单投保标准集箱5000个:保险单价分别为USD2600;保险金额为USD13615100.00等项内容
1997年5月18日,被告签发集装箱保险单。随附的平安保险公司集装箱保险条款(定期)及附加补充协议规定:投保险别为:集装箱综合险(一切险),“被保险集装箱发生损失时,本公司按承保险别和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1、集装箱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对集装箱受损后,被保险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也负责补偿。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损失、费用不负责赔偿:由于集装箱内在缺陷和特性引起的损失和费用;正常磨损及修理费用;集装箱全损时,本公司按保额全部赔付;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修理应事先取得本公司的同意,如损失应由船方,其他受托人或任何第三者负责时,应办好向这些责任方追偿的一切手续。对此条补充协议第五条特别规定“保险人不负责集装箱的正常磨损及(其)修理费用;对于意外损坏产生的修理费用(包括还箱时发现的),保险人将凭具有IICL验箱师资格的人员出具的修箱鉴定报告给予赔偿;在与本保险原条款有抵触时,以本协议中的条款为准。
1997年6月 日原告将投保的集装箱号码清单挂号邮寄给被告,6月20日,原告全额支付了保险费。在集装箱营运过程中部分集装箱发生了一些损坏和丢失。
1998年3月16日,原告根据合同约定由IICL验箱师资格者出具的修箱报告,索赔修箱费及集装箱灭失损失合计USD259285。被告经办人电话中同意以10000美元解决修箱费索赔。并数次承诺赔偿,但始终未达成赔偿数额的最终决定并要求丢箱按市场价赔偿。对于意外损坏产生的修理费用,应提供有IICL验箱师资格人员出具的修箱鉴定报告,包括损坏部位草图、程度、所发生的修理费是否因意外所致而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损失部位照片、财务付款凭证、修理费发票,后拒赔导致涉讼。
【关键词】集装箱保险的性质、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综合险、意外损害险
【全文】
二、 争议问题
1 集装箱保险的性质?属船舶保险还是货物保险?属海上保险还是陆运保险?
2 保险单价到底指保险价值还是保险金额?本保险是定值保险还是不定值保险?
3是否存在时效障碍?适用
民法通则还是
海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