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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保险合同争议举证责任规则

  (4) 船舶保险中的一切险历来是列明风险,即应由被保险人举证证明船舶遭受灭失、损害是由于保险合同承保危险所致。被保险人负有较重量的举证责任。但由于集装箱保险在性质上更接近于海上货物保险,特别是箱体保险一切险肯定与货运一切险性质相同。而货运一切险并非列名风险;事实上集装箱保险刚开始时,直接适用海上货物保险合同。 更值一提的是:双方签定的保险合同明确规定承保险别是一切险,且并非列名风险。因此,被保险人的举证责任相当轻。至于保险人将“补充协议”中的“对于意外损坏产生的修理费用(包括还箱时发现的),保险人将凭具有IICL验箱师资格的人员出具的修箱鉴定报告给予赔偿”片面地解释为保险人只负责意外事故所致的修箱费。这种解释不仅违背了双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当时的真实意思,而且明显违背保险合同基本原理,因而不足采信。
  (5) 补充协议首先强调:本保险险别为:集装箱综合险(一切险)。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率也是一切险的费率。因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必须按照一切险的含义加以解释。如果保险人欲否认一切险,而仅愿意承保“意外损害”保险,则不得收取一切险的保险费率,且必须用毫不含糊的文字明确规定该意思,而且还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作明确说明方为有效 。无论如何本案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险别是一切险,并非“意外损害”险。
  (6) 按照集装箱保险一切险的通常含义,也可以明显看出被告试图将本案保险单解释为“意外损害”险毫无根据。首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之集装箱保险条款(定期)承保的综合险:“集装箱一切险既负责集装箱箱体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这里的一切险属货运一切险为非列明风险),又负责集装箱机器部分因运输途中的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其他意外事故(此处之机器属船舶一切险的列名风险即限制性条件保险)。”换言之,对箱体而言,只要发生损害即属于一切险承保范围。其次,平安保险公司的标准集装箱保险一切险条款也明确规定:集装箱一切险,本保险在平安险责任的基础上,还负责集装箱的下述损失:平安险责任1款中所列风险造成集装箱的部分损失;由于外来原因所导致的损失。(因此,平安保险的标准装箱保险条款实际上与PICC条款不一样,它是一种列明风险而PICC条款并非列明风险。)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订立本案保险合同时,不采用其自已的标准格式集装箱保全条款,而是另行明确规定了与PICC条款一致的非列名风险的一切险保险合同,进一步证明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7) 比较英国保险协会集装箱保险条款的规定 ,有助于正确理解本案合同当事双方的举证责任。该协会条款同样并非列明风险 。协会条款承保的范围明确具体,且明显比PICC条款或平安保险公司的标准条款范围更窄。例如:其不承保“正常腐烂和锈损或逐渐损坏”、 “秘密丢失,在接收时发现的不能解释的损失”。而根据PICC和平安保险公司的集装箱一切险条款则均在承保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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