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逻辑及其历史渊源上看,固定物和浮动物必定有特定的含义。即便使用了“任何”固定物、浮动物这种强烈的字眼,实践证明其并非可以无限任意扩张,当然也不是包罗万象的概念。这是由保险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决定的。保险范围与保险费率成正比,任何保险都是有一定范围的,而决不可能是无限范围的。船舶保险历来是列明风险,保险人仅对保险范围内被保险标的物的灭失或损坏负赔偿之责,事实上同一保险单条款还规定,那怕船舶触碰“木船、水泥船的锚及锚链(缆)或子船的单独损失”亦属除外责任。因此可以肯定,假如可以使用固定物和浮动物,它们也必定有特定的法律含义。根据保险单用语应按其上下文确定其含义的原则、保险单用语应按其表面意义解释的原则,及保险单用语应按合理解释的原则,其范围肯定比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条款所规定之“任何固定物体和浮动物物体及其他物体”要小得多;本案理应依据同一保险单条款第五条之“码头、港口设备、航标、桥墩、固定建筑物”,限定所谓固定物和浮动物的范围,才合乎逻辑。
事实上,固定物和浮动物是船东保赔协会保赔保险责任险的专属用语。其承保的是因船舶触碰固定物和浮动物对第三者产生的责任。其责任险的范围同样是十分有限的包括:“与任何下述物体触碰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港口、船坞、港池、码头、突堤、栈桥、防波堤、导流堤、结构、构造、浮标、浮筒、浮子、潜水艇、或其他锚链、海底电缆、固定的或可移动的物体,包括不属于船舶、小艇、小船、浮动工具的财产”。 因此,从该术语的源头亦明显可见此抽象概念是船舶保赔保险船舶触碰责任险的专属用语;此概念并非包罗万象的无限概念,它们专指人为设置的或人为构造的物体。根本不包括无主的自然漂浮物。至于冰山、沉船则属于障碍物的范筹。英国海上
保险法大师Arnould 指出:障碍物诸如:冰山或沉船(obstructions such as ice or wreck.) 。
最高人民法院对何谓固定物、浮动物已有定论:“船舶触碰,是指船舶与设施或者障碍物发生接触并造成财产损害的事故。”而“设施是指人为设置的固定或者可移动的构造物,包括平台、浮鼓、码头、堤坝、桥梁、敷设或者架设的电缆、管道等”。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法院的该定义,与上述提及的国内学者们的定义相似,与英国船东保赔协会的定义亦类似。海上船舶保险合同中所指的固定物和浮动物限定于人为构造物或人为设置物。船舶与渔网的触碰不属于船舶碰撞已属公论, 但有学者曾认为“浮动物包括渔网” 。但此种观点明显与英国船东保赔协会的定义不符,也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相背。不过,作者似乎已改变此种主张。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