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问题最具影响力的判例,是1988年7月21日英国上议院对“THE ROSES”的终审判决;该案争议焦点乃是:100英镑之限制是否金价?货主主张第4条规则5应当与第9条第一句结合起来解释,因此,不应解释为100镑,而应解释为100镑金价。并进一步主张1924年100镑所含黄金价值在英国已由1870年之COINAGE法所确定。而按1971之COINAGE法,每镑相当于732。238毫克纯金。他们认为金价即一定数量的黄金之价,交货日期为1984年6月1日,100镑金价所含之英镑等于6630镑,索赔货币为肯尼亚镑约等于6941镑。船东辩称:正确的责限是按今日之100英镑纸币或折算成肯尼亚等值货币,而不应考虑金价。第4条应按其自身来解释,而不应结合第九条。第九条本身含义不明也非特别为第四条所设;判决:公约条款确实提及金价,第九条首句十分清楚是为了说明四条五款之100镑,其用语明显旨在说明英镑所含黄金量。据此货主胜诉。8此后1993年美国新泽西地区法院在Associated Metals & Minerals Co v.M/V LumbeMAC案中判定100英镑等于8486。89美元。9香港最高法院在1998年曾判决100英镑金价等于10000美元。迄今在所有的前英联邦国家及许多其它国家,均确认了这一认定,唯新加坡最高法院于1980年2月曾有过一个判例确定100英镑是指100英镑纸币即“THE VISHXAR PRATIBHA ”案。10然而,该案是在THE ROSE‘S 案之前作出判决的,且其判决理由是否具有说服力,因未见原判决书,无从判断;不过,对照《海牙规则》第四条和第九条原文,从法条解释原则,那怕仅作单纯的文义解释,也不难看出金价的解释合情合理合法。《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五款。。。‘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第九条第12款:‘本公约提及的货币系黄金价值’。这种文字表述应当说十分清楚,且合同或法规解释的原则之一乃是上下文一致;我国法院迄今尚未审理此类争议,既然国际上尚有为数众多的国家仍执行《海牙规则》,将来同样面临如何认定100英镑价值的问题。
三、国际上并存的九种单位责任限额体制
目前国际上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84国)《威斯比规则》、(21国)和《汉堡规则》(25国)同时并存;按照泰利教授的分类大体上可分为九种:11
(一) 那些非《海牙规则》、《威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当事国的国家;其没有每件赔偿限额的国内立法规定;因此,提单中的单位责任限制,取决于当地法律诸如公共政策的规定。如:巴西、哥伦比亚、墨西哥、巴拿马和委内瑞拉。
(二) 适用《海牙规则》但采用100英镑黄金价的国家。如阿根廷、印度、孟加拉国、秘鲁,以及前英属殖民地国家。
(三) 适用《海牙规则》但按其本国货币限定最高赔偿限额。爱尔兰、科威特、新西兰、菲律宾、葡萄牙、土耳其、俄罗斯和美国。
(四) 德国适用《威斯比规则》但对运往适用《海牙规则》国家的货物和在适用《海牙规则》国家签发的提单项上的货物,其最高赔偿限额仅适用《威斯比规则》的每件666。67SDR,而不适用公斤2SDR的责任限制。
(五) 适用《威斯比规则》但不适用1979年“特别提款权议定书”的国家。因此他们按朋加荣金法郎限定最高赔偿限额。如南非、厄瓜多尔、斯里兰卡、叙利亚和汤加。
(六) 适用《威斯比规则》和《特别提款权议定书》的国家,即每件货物的赔偿限额为666。67SDR 或每公斤2SDR。他们是世界主要海运国家。
(七) 适用《威斯比规则》和《特别提款权议定书》但国内对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国家。比如,中国将SDR换算成人民币,独立合同方亦得享受该项责限之利益,且限定赔偿总额;韩国规定每件货物的赔偿限额为500SDR。
(八) 适用《汉堡规则》的21个国家,单位责任限额分别为835SDR和2。5SDR。
(九) 适用《汉堡规则》但有保留的国家,如埃及在1997年11月1日以前,对非《汉堡规则》国家则适用《威斯比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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