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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主审法官制中法官助理责权之思考

  二是要明确法官助理的工作要求和界限。造成主审法官与法官助理工作上不协调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两者之间在工作上缺少明确的界限,对各自在工作上的要求不确定。实践中,由于主审法官都担负着较为繁重的办案任务,主审法官为了腾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将有的简易案件交给法官助理办,名义上虽然是主审法官主审,裁判文书也署主审法官的名子,但实际主审法官只是所谓“把关”,这种“把关”类似于过去庭长对案件的把关,具有指导性质,而实际承办者则仍是法官助理。一个是名义上的主审,一个是事实上的主审,这样就带来两个方面的不公平:一是对当事人不公平,有“暗箱操作”之嫌,因为当事人以为是主审法官在主审,但背后却是法官助理在主审,堙没了当事人可能主张的回避权;二是案件责任仍由主审法官负,对主审法官不公平,而办案数及办案的成就感都归主审法官,又对法官助理不公平。要让主审法官与法官助理各司其职,就必须有科学的分工,有不同的要求,比如案件到庭以后,可先交由法官助理做庭前的准备工作,规定做到什么程度,完成哪些必须的内容,提出怎样的处理意见后才能将案卷交与主审法官,主审法官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将案卷退给法官助理补充完成相关工作,庭审后哪些工作须要助理法官去完成,这些都应当有较为明确的界定。
  三是要明确法官助理的工作标准和考核。一些法院将案件质量考核的重点对准主审法官,这没有什么不妥,毕竟主审法官们都是选拨出来的业务尖子,地位和待遇都高出其他同仁。但这种考核往往把主审法官与法官助理的工作不加区分,两种不同的标准被笼统成一种只针对主审法官的标准,主审法官与法官助理各自应负的责任却由主审法官过重地承担。合议庭因为法律有明确规定,承担责任的依据尚较为清楚,独任庭则比较难以划分。因此,对主审法官和法官助理采取各自不同的标准分别进行考核是十分有必要的。法官助理的工作标准原则上应当确保除庭审以外的诉讼程序完整合法,尤其是庭前工作要足以启动庭审程序,并保障案件最终能够适用法律得到裁判。由此可以看出,法官助理的工作不仅涉及诉讼程序,也涉及到案件实体。程序对于法官助理是具有确定性的,执行的标准主要是程序法设定的,其次还包含法院自己在法定范围内制定的操作规范,而实体对于法官助理是不确定的,只能提出一种倾向性意见,如哪些证据可以初步认定及认定的理由,哪些法律及条文可能适用于本案等。相应地,考核也应当围绕上述一类法官助理的工作标准来进行,这样无论对于法官助理还是审判监督或管理者来说都是十分清晰和便于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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