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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事司法程序概览

  对重罪案件做出判决的程序各州之间不一样,但确定的基础特征(因素)是大体相同的,通常,判决不会在一发现犯罪之后就立即做出,而将被允许迟延一周或更长的时间去收集相关的证据以确定合适的判决。这些证据通常由缓刑官员收集在一起并准备一分提交报告,检察官和被告也可以提请法庭注意任何他们认为与判决有关的证据信息,在判决阶段,没有一种审判式的讯问,证人也不被传召,法官可以考虑那些在审判中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信息。
  17、上诉和间接抗诉(Appeal and Collateral Attacks)
  在强行判决后,被告可以就对其的有罪判决提出上诉,在大多数的司法管辖区被告被赋予了使他的有罪判决自动得到上诉法院审查的权利,其他更进一步的上诉则由被告自行决定,如果上诉法院发现原审法院审判过程中没有实质性的法律错误,有罪判决将被维持,如果发现原审过程中存在实质性的错误,有罪判决将被撤销。随后的进程将取决于撤销判决的基础是什么,如果上诉法院是基于确定一个总体上缺乏权力做出的有罪判决而将其撤销的(如没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就不会做出新的判决,另一方面,如果撤销判决是基于一个在新的判决中可以避免的错误(如陪审团不适当的自由裁量),上诉法院将可以做出一个新的判决。
  如果被告人上诉没有成功,此时,也许还有一个改变对他有罪判决的途径,为了确保对各种可能存在的法院判决中的瑕疵的充分考虑,联邦政府和许多州都提供了一个间接改变有罪判决的方式,这种改变方式之所以被称为间接,是因为他不是直接源自于上述程序。间接改变有许多种形式,最普通的也就是最有名的是“人身保护令”的申请,人身保护令是法院颁发的提请以供大家考虑继续对被告人羁押的正当性进行讨论的指令。间接抗诉只有基于一些最基本的错误才能提出,如违反了宪法的有关规定,在许多州,间接抗诉被限制在那些在审判中和上诉中未能提出的错误,如后来才发现的检察官在起诉中有意运用了有偏见的证据和证人证言,所有的州都有附加的程序以供提交新近发现的证据,但救济只有新提交的证据相当清楚的情形下才能得以提供,如果新发现的证据在审判阶段得以提供,被告早就被宣判无罪了。
  18、缓刑和取消假释(Probation and Parole Revocation)
  在被告被判处缓刑的案件中,刑事诉讼程序将有一个额外的听证程序——取消缓刑听证会,如果被告被缓刑监督官员指控违反缓刑规定,他将被逮捕并被提交到审判法庭就其违反缓刑规定的指控接受听证。听证会经常类似于一个小型的审判会,由缓刑监督官员发动,实际上也就是由缓刑监督官员充当检察官的角色,被告可以由律师代理,提交证据以及对缓刑监督官员提供的证人进行“交叉询问”(Cross-examination),如果法庭发现被告人违反了缓刑条件,法庭将撤销缓刑判决,并将被告人送回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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