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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事司法程序概览

   14、审前程序(pre-trial Procedure)
  假设被告在初审中作无罪答辩,那么在法庭安排审判之前就有一系列的程序将要运作,也许这一切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就是双方将知悉对方在法庭上可能提出的证据(通常被描述为证据开示),另一个重要的审前程序就是被告人向检察官提出各种各样的法律挑战,这些挑战大部分是建立在对违反州法律或联邦宪法的指责的基础之上。诸如检察官对被告人要求毫不迟延地接受审判的拒绝的指责或抗议,以及其他的诸如检察官将要运用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的抗议等,这些审前抗议将被提交给审判法官,,并在其面前举行听政会后决定是否采纳。
  15、审判(The trial)
  审判是一个查明事实以判断被告人所被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的过程,这是一个控辩双方通过提交自己的证据进行对抗的过程,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在根据刑事实体法对事实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决定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的结论,被告有权要求陪审团和中立的事实裁判者一起对其指控进行审查,虽然它通常放弃要求陪审团的权利而仅将法官作为案件事实的查明者。在大多数州,重罪案件的陪审团通常由12个人组成,在陪审团听完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后,法官将向陪审团解释刑事实体法对指控罪名的规定,法官也将解释陪审团的指责,根据法律对证明标准的要求——“超出合理怀疑范围”(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去评估案件事实,陪审团在经过每个成员的慎重考虑以后得出结论。在大多数的州,陪审团最后做出有罪或无罪的决定(陪审团判决)必须取得陪审团全体人员的一致同意。
  一个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陪审团被称为“未决陪审团”(hung jury ),在这种情形下该陪审团将被解散,该案将由另一个陪审团重新进行审理,但是在绝大多数的审判中,但是,在大多数的审判中都能达成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一致意见,如果陪审团发现被告无罪,对被告的指控将被撤销,且对其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做出指控,反之,如果发现被告有罪,他将被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下一个阶段——判决。
  16、判决(sentencing)
  一旦被告被确定为有罪,无论是通过审判还是被告的有罪答辩,审判法官都必须根据被告所触犯的成文法做出判决。绝大多数的重罪案件的成文法都将确保法官在选择判决时有合理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法官在做出缓刑或羁押判决之间通常有选择的权利。如果判决缓刑,法庭必须选择适当的缓刑适用标准,且被告必须适合这一标准,如果判决入狱羁押,司法经常采用不确定判决,法官在确定最低刑和最高刑时通常有自由裁量权。在一个使用基于假定的确定判决结构体系的州,法官拥有的自由裁量权就相对更少,但是他们仍然必须确定是否有减轻或加重处罚的因素以讲一个特定的犯罪案件的被告与中性的法定刑判决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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