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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事司法程序概览

  11、大陪审团审查(Grand Jury Review)
  大陪审团的功能和预审程序一样,是筛选出那些没有足够的证据的案件停止继续指控。大陪审团运用的标准和在预审程序中运用的标准一样,通常被描述成“初步看来证据”的标准,对这一标准我们将在下一章里进行具体的描述。必须引起充分注意的是,在这一阶段,大陪审团必须发现比揭示对被告人逮捕所必需的最少证据更多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但比审判中认定被告有罪的证据更少。
  虽然在预审和大陪审团审查中运用的证明标准的基础是相似的,但是这两个筛选程序在其他方面还是有很多的不同,大陪审团由一群个人公民组成,通常人数在16至23人不等,这些人被选举去审查案件一段时间,一个月或几个月不等。和预审不一样,预审是公开进行的,而大陪审团审查证据的活动则是秘密进行的,而且,大陪审团所审查的证据仅限于控方提交的证据,被告人不在场,因而被告人没有机会提交自己的证据或对控方正人进行交叉询问——质询。在大陪审团审查完控方的证据后,他们将收到控方的建议起诉书,该起诉书将在审判阶段取代先前的控告性文件——控告书,大陪审团对建议起诉书进行投票表决,少数服从多数。如果大多数的人认为有足够的证据继续起诉程序,起诉书就由大陪审团一致同意而成为正式的起诉书。如果大陪审团多数人认为起诉不应该继续进行,控告将被撤销,被告人将被释放或取消任何限制性的担保。
  12、提交起诉书或控告书(Filling of Indictment or information)
  案件现在已经准备好了可以提交到审判法庭,这一阶段的第一步就是提交一个新的指控文件,如果这个案件经由大陪审团审查并已经取得了同意,这时的指控文件就是前文所提到的起诉书。在那些没有要求大陪审团审议的州,案件经由于审程序直接进入审判法庭,指控文件就单独由检察官签署,作为控告书提交。起诉书或控诉书的实体内容和控告书的内容大体一致。它必须如实地载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的时间、地点,该指控文件不是由控告人而是由检察官(控诉书)和大陪审团(起诉书)提出。通常指控的罪名必须和控告书中的罪名一致,但有时在预审或大陪审团发现证据的基础上将提出更为精确的指控。
  13、对控诉书或起诉书的初审(Arraignment on the indictment or information)
  在起诉书或控诉书被提交给审判法庭不久,法庭就将传讯(提审)被告人。初审通过简单的步骤就为了达到两个目的:(1)、告知被告人其被指控的罪名(to inform the defendant of the specific charge)、(2)、允许其对所指控的罪名做出无罪、有罪的答辩或不答辩。被告,通常由其律师代理为其进行答辩,如果被告做出无罪答辩,案件就等着审判,如果被告做出有罪答辩或不答辩,案件就等着进行判决,不答辩(沉默)通常就意味着有罪答辩的意思,但是不要求被告人承认其有罪。
  虽然很大程度上审判是刑事诉讼体系的制高点,但是大部分到了审判程序的案件将通过有罪答辩进行处理而不是审判。大多数的有罪答辩,就象我们后面会看到的那样,是一个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的协议的产物,在被告人接受检察官的某些让步作为其作有罪答辩的条件,这一协商过程通常被称为“辩诉交易”(Plea_bargaining)。有罪答辩的结果通常也被描述为协商的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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