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同样将被告知他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而且如果他因贫穷或无力聘请律师时他将得到政府的法律援助为其提供的律师,虽然最近的变化,大部分司法辖区至少在初次聆讯时都已启动了指定律师程序,但治安法官将决定被告是否财政方面符合条件和渴望得到指定律师的帮助,然后他将自己指定或通知负责该事务的法官为被告指定律师,在许多州,被公共被告办公室雇用的律师将自动代表几乎所有的贫穷的被告人,他们通常在穷人被逮捕后很快就开始代理活动。因此在被逮捕人初次聆讯时他就可以出现在治安法官面前。在那些被指定的律师是从私人律师事务所指定的州,指定的手续通常在初次聆迅结束后都还没有完成。被指定的律师将有助于被告,然而,在程序的下一个阶段前——即预审程序中,该律师也许就代表控告方。
也许治安法官在初次聆讯中发挥的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决定被告人从羁押场所释放,等待即将到来的审判的条件。这一功能通常也就称为取保,通俗地说,取保就是一个被告不得不存入个人财产到法院以取得从羁押场所的释放,该财产的作用就在于确保被告人在审判时到庭。如果到时被告人没有到庭,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跳保”(Skipped bail )了,他的财产将被没收充公,现在取保可以有多种方式,偶尔地被告人将缴纳现金,更经常的是被告人将提供一笔出庭保证金——也就是承诺如果他没有在指定的时间到法庭接受审判他将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通常在重罪案件中被告人个人的付款承诺(经常被称为不安全期债)不被视为充足的保证,该期债必须由另一个职业担保人确认安全才行,担保人代表一个有足够的资产的公司以提供一个可以接受的保证——如果被告人不能出庭受审,该期债将得到偿付。
10、预审(Preliminary Hearing)
在刑事诉讼中的下一个程序就是预审了,在重罪案件种,预审是三个独立的筛选程序中的一个,每一个阶段都包括对控方提交的证据的审查,以确保不出现无正当理由的指控,该程序被称为筛选程序是因为其具有象筛子一样的功效,可以筛选出缺乏可靠的证据支持的指控。筛选程序中的第一个环节是治安法官先前对指控的审查(就如第8阶段所描述的一样),筛选程序的第二阶段就是预审,同样由治安法官来负责,筛选程序的第三阶段则是由大陪审团对证据的审查(第11节将进行具体的介绍),预审和陪审团的审查的可获得性和有效性在各州之间不完全一样,仅有一半的州常规上提供大陪审团审查,更多的州常规上提供预审程序。
预审也在治安法院进行,经常由主持初次聆讯的同一个法官主持,预审阶段治安法院的任务是决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起诉并将案件移送给大陪审团(有进行大陪审团审查的州)或审判法院。如果经审查发现证据是充分的,案件就“强制具结到庭”(boundover)而进入了下一个阶段,如果经审查发现证据不够充分,指控就被撤销,被告人将被释放或解除任何限制性担保措施。和治安法院早些时候进行的筛选程序——初次聆讯不一样,预审阶段采用“抗辩式程序”(Adversary proceeding)模式——也就是说,控方和被告方都必须到治安法院,被告人在律师的协助下,授权律师对控方的证据进行挑战同时也展示自己的证据,结果时,有时预审程序也就组合成了一个“迷你审判”,检察官通常依靠证人而不是证言,在提供证言的过程中,那些证人将接受辩方律师的“交叉询问”,同时辩护律师也要展示辩方证人以接受控方的“交叉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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