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检察官决定继续诉讼程序,下一步就是通过提交一份控诉(指责)文件给法庭以启动刑事指控。控告书控告被逮捕的人犯有某罪,这一控告书的提交使被逮捕者成为刑事案件中的被告。该控告文件最常用的标题是控告书、控诉书和起诉书,虽然这些文件在其他领域内有所区别,这些文件中的每一份文件都将包括对被指控的人犯某一或更多的特定的犯罪的陈述。
在大多数的重罪案件中,最初的控告文件是控诉书,也就是最初在被逮捕人第一次被提交到治安法官面前时交给治安法官的那一份,在这一程序的后面阶段,一份起诉书或控诉书将代替控告书作为控告文件,控告书通常陈述事实宣称被指控人在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犯有特定的行为,构成对某一特定的刑事法律的违反。控告书必须由控告人签名,宣誓他相信在控告书中陈述的事实属实。通常控告人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或者是犯罪行为的调查官员,检察官在审查控告决定的过程中,将进一步确认控告书是不是完全准备好了,一旦控告书完成,并被审查通过了,就将在被逮捕人之前送到治安法庭的法官面前。
8、治安法官对控告书的审查(Magistrate Review of the Complaint)
虽然控告书是被提交给治安法庭,但治安法庭没有权力对重罪案件进行审判。他的职能仅仅是在将重罪案件移交给一个有普通管辖权的法庭之前进行一些预备性的工作(即通常意义上的预审)这些任务中的首要任务是决定是否有足够的法律基础以支持逮捕和羁押被告人。实际上治安法庭的任务就是审查警察和检察官对被告人可以被逮捕和控告书中的罪名的判断,这一决定通常在被告人第一次被提交到治安法官之前完成,这一审查通常是书面审查(即在没有被告人参与的情形下做出的决定),治安法庭的决定通常以控告书提供的事实,相应的口供书、或简短的受害人的或负责调查的警官所作的口头陈述为基础,就如我们将在以后的篇章中看到的那样,治安法庭只要发现合理的理由以确信被逮捕人犯了被指控的罪名,相反,如果治安法庭发现控告书中的事实达不到这一可能条款的标准,他必须驳回控告,被逮捕人将被释放。
在一些州,治安法庭在发现了可能条款后将签发逮捕许可证,被告人已经被逮捕(无证逮捕)的情形下,该令状在此不是为了取得事先的许可(他传统的功能),在此该令状的签发仅仅是为了继续羁押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司法权力。在其他的司法管辖区,逮捕后签发许可令状被认为是不必要的常规手续,治安法庭对可能条款的发现将被仅仅记录在案卷材料中。
9、初次聆讯(The first Appearence)
在控告书被审阅和存档后,被控告人就被从羁押场所带出来送到治安法官面前。被告人的这一次初次聆讯是刑事司法程序中紧接着的一个重要步骤,它通常被简单地描述成“初次聆讯”,但在其他一些司法管辖区这也被称为最初到庭或在传唤后初次到庭。几乎所有的州都要求被逮捕的人将毫不迟延地被送到治安法官面前,在大部分的地区,这些时间被延误的原因主要在于被逮捕人的登记、运送转移、审核控告决定、准备控告书,以及其他一些预备性事务。事实上,在很多地方,除非犯罪嫌疑人是在早晨时被逮捕的,他的案件也要到当天治安法庭关门后才会准备好移交给治安法官进行聆讯,如果当地没有夜晚法庭,被逮捕人将不得不在第二天被提交到治安法官面前在羁押场所呆上一个晚上,而且,如果是在星期五下午被逮捕的,他将不得不在监狱里呆上三个晚上以等待星期一早上的初次聆讯,除非治安法庭有特殊的周末开庭。
初次聆讯本身通常是非常简单的,首先,治安法官将核对确定站在他面前的人就是控告书中所称的被告人,然后治安法官将告知被告在指控书中被指控的罪名,同时治安法官也将告知被告各项法定的诉讼权利,具体模式各州不一,通常治安法官应当告知被告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并警告他在法庭和警察面前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在审判中用作对他本人不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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