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调查与逮捕前调查相比多了一个调查源——即被逮捕的人。被逮捕人将被排成一队以便让目击者进行辨认,或者要求被逮捕者提供声音或笔迹的样本以供辨认或鉴定。被逮捕人在被告知其权利后他也可以接受讯问,通常这种调查程序在登记之后发动,但发动的时间虽着案件情形而变。
6、确定指控的罪名(The Desition to Charge)
有时在对被逮捕人进行登记和将其提交到治安法官面前之间,将首先由警察、然后由检察官来确定对被逮捕人提出起诉的罪名,这种审查确定程序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之间差异十分巨大,在诉讼参与人和他们采用的标准上,通常由一份逮捕报告开始(有逮捕官员填写完成),在一些地方这一报告必须在对被逮捕人登记之前完成,然而其他一些多方则只要求警察在当天轮班之前准备好。这份报告应当包括一份对犯罪情形和逮捕时的环境情形的描述,通常也包括警察所掌握的可供利用的证据的描述(如证人证言和被扣押的违禁物品),一个更高级别的警察,比如“坐在办公桌后面的警司”或辖区负责的警官,将审查这份报告以决定是否将该案移送提起公诉。在大多数的情形下,警官也许将一个建议重罪的指控降为轻罪指控或直接将被逮捕人释放,被逮捕人的释放也许因为证据不足以指控其犯罪或者该警察局有反对将在特殊情形背景下做出的案子予以指控的政策(比如家庭内部的殴打行为),当被逮捕人是因证据不足而被释放时,也许接下来还有深入调查,或许该人在以后将被再次逮捕。
假如更高级别的警官同意了指控,紧接着就是将该案提交给检察官办公室,在一些司法管辖区,(公诉律师)检察官通常直到被逮捕人被送到治安法官面前后才去审查案卷,而在另外的一些司法管辖区,警察在未征得检察官同意的情形下就已经准备好了起诉书,在大多数的司法管辖区,检察官在被逮捕人在治安法官面前首次接受聆讯前便会去审查案卷。检察官所考虑的情况将根据当地的实践不同而有所变化,在一些地区,检察官的决定仅建立在警察的报告之上,有时,检察官也将向逮捕警官、受害者或其他目击者进行调查。
检察官必须决定该被逮捕人是否将被指控,如果可以被指控,指控的罪名与警察所建议的罪名是否一致,当然,检察官必须考虑证据的力度,如果证据不足以支持起诉,被逮捕人将被释放或根据证据的情形降格处理,检察官除了考虑证据的分量以外同时也考虑其他各种因素,比如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伤害后果、受害者的态度、被逮捕人的犯罪纪录,和其他的可供选择的补偿措施是否可以利用而不必诉诸刑事诉讼程序,比如赔偿受害人,对以上诸因素的考虑是因为检察官不仅有责任避免无罪的人被起诉,即使嫌疑人明显有罪且该罪能得到证明,检察官也可以决定警察所建议的起诉不由司法裁判作为终结,他可以认为或许指控一个较轻的罪名也许更为适合,或者在采取了可供选择的弥补方案的条件下,检察官可以直至撤销指控。
7、提出控告书(Filing the Compla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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