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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断想

沉默权断想


刘方权


【关键词】沉默权,权利,义务
【全文】
  
  沉默权断想
  在你的律师到来之前你有权保持沉默,但是现在你所说的一切都将被记录在案,在将来的法庭上作为呈堂证供。”这句话被称为“米兰达忠告”。其核心内容是告知被捕的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这是西方国家(尤其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在侦查阶段必须履行的重要程序。其价值取向在于保证程序的公平和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的原则精神,以追求诉讼游戏的力量均衡,避免犯罪嫌疑人过于被动、孤立。
  我国在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后,刑事诉讼模式日渐原来的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模式靠拢,刑事诉讼制度逐渐与国际接轨。针对目前社会治安形势、犯罪形势现状,在充分考虑了打击和控制犯罪的需要的基础之上,我认为,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体制是科学合理的、符合当前社会功利需求的。就沉默权问题,我以为我们还是应该辩证地看待,既不要全盘否定也不要全盘接纳。
  一、 沉默与游戏
  诸多的论者认为,由于犯罪嫌疑人没有沉默权,以致于在侦查过程中控辩双方的力量严重失衡,理由是侦察机关有强大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作后盾,而犯罪嫌疑人则孤身一人,且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程度极其有限,违背了诉讼双方力量均衡的原则。但我以为,就诉讼游戏的启动而言,犯罪嫌疑人其实并不被动,诸如犯罪活动背景、动机、具体过程、犯罪证据的隐瞒、犯罪的具体实施过程等等情况的了解,犯罪嫌疑人其实都处于一种优势地位。反之,侦察机关就如小孩猜谜语一样,仅凭受害人的报案(有时甚至没有受害人报案)、些许的证人证言(有时也更本就没有任何的证人证言),此时你能说侦察机关就处于一种优势地位吗?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更具有心理优势的应该是处于暗处的犯罪嫌疑人。对于侦察机关来说,一方面是要维护社会的正义,另一方面则是对程序公平的制约;一方面是对破案率低下的指责,另一方面是时不时的违反办案程序的经验教训,这一游戏我想真的很难说究竟谁处于优势,谁又处于劣势。
  二、 权利与义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察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对这一规定有人称为“相对沉默权”。本人则更愿意称之为“现实的沉默权”。该规定有其合理性,从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来说,权利与义务必须是一致的,任何人在享有一项权利的同时他也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并以次作为权利的代价。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和一致是法理学的基本原则。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的同时,也应当谈谈他在享有这一权利的同时所应承担的义务——如实地回答侦察人员对于案件有关问题的提问,即如实地回答其犯罪行为(当然无罪的嫌疑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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