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点从法制的环节来看,从立法的平等到司法、执法的平等是一个逻辑过程,立法的平等是前提,司法执法的平等是必然的延伸。强调立法的平等是法制各环节统一的要求。如果强调立法的不平等,那就意味着立法不平等的惯性影响着法的实施的平等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实现。立法的不平等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放在法制统一的环节历来看是相互矛盾的,而且,在实践中也是难以实施的。从实际生活来看,我们讲了多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甚至两千多年来我们也提出过“刑无等级”、“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贵贱、均贫富”、“均田”等理想口号,但终究无法兑现。追根溯源,还是历代掌权者没有从立法的根本上解决好制度问题,最终使人们对平等的追求变成了“海市蜃楼”。水有源头树有根,要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得从法制的本源和基础抓起,正所谓万丈高楼从地起,把地基做扎实,楼层才建得高,建得稳,否则,地基没建好,楼层难建稳。我们的法制也如此,要实现法制要求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得从法制的根源和基础做起,使立法的参与者能够代表不同的利益主体,反映不同的意志和愿望,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进行立法,实现立法上的平等,为实现整个法制的平等打下基础。“立法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利益衡量的过程,并且各种利益经综合衡量已较好地固定在了制度利益上。因此,在现行法律中寻求公平和正义,应当成为司法活动这一特定领域的原则。由此出发,对个案的具体的利益衡量首先应寻求现行法的根据。”【16】“法官对当事人的利益衡量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法律的最高价值是公平正义,法官对法律的解释以实现这一价值为目标。”【17】
最后,从现实来看,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颁布了吸引外资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实施办法。我国颁布的大量法律法规也吸收了外国的法律模式和条款内容。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和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为了与世界接轨,一方面是积极审查加入世界性条约、协定、公约,另一方面加大力度审查我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等,废除了一些与现实不相吻合的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重新作出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积极修改和完善法律。通过这些工作,法律的世界性和全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彼此相互融合,为维护人类的共同利益发挥作用。我们坚持立法的不平等一方面可能会导致剥夺或忽略弱势群体利益,另一方面可能会导致与国际关系的法律规则的不协调,发挥不了法律作为利益调节器的功能,损害弱势群体的利益和最终损害中国在国际上的利益。我认为,要克服立法的不平等与法律实施的平等这一逻辑矛盾,结合世界各国法制建设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与世界法制接轨的要求,首先要转变立法不平等的观念,树立法律是平等和正义的体现,从立法的平等性入手进行立法,逐步从法律的实施上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