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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立法权不平等的质疑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市场化和民主化双重作用的产物, 而法治政府则是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必然, 是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现代国家宪政体制的典型形式。它表明政府的一切权力的来源, 政府的运作和行为都受制于法律。行政机关应当转变观念, 从权力行政变为服务行政,从依文件和领导人的讲话行政变为依法行政。只有依法行政, 行政机关才能避免和克服行政活动本身可能产生的任意性和偶然性, 保证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 才能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 保证行政权的行使始终服务于人民的利益。政府要依法尊重和保障公民、企业、社会组织应有的权利和自由。政府与社会是相辅相成和相互制约的关系。这是法治政府的精髓, 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方向。这就要从立法的高度对政府的权力进行制约。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现在的事真怪,一方面,大家都对腐败深恶痛绝,都在为此骂娘,发不完的怨言和牢骚,但另一方却在遇事时想方设法找后门,找关系。自己没有关系的,一旦处理对自己不利,就猜疑乱讲对方有后门,而不是考虑自己是否确实该担此样的责任。我感觉,中国人只想享受权利,而不想尽义务。这也可能是产生腐败的根源之一。
  4、 从法律的公平性来看,法律是公平和正义的化身。“法的目的正在于帮助人们在国与国、团体与团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实现正义。虽然具体的某一项法律规定可能不公平,但仍有必要从在司法活动表现出来的法律目的来加深对法律概念的理解。另外,法律的目的包括实现安全、获得最大多数人的最大限度的幸福、达到的满足及一个人的意志与另一个人的自由的协调。这些目的的实现就是正义,或者说,这可以是并且是法律的适当目的。”【13】法律的目的是实现社会的进步,体现社会的正义。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落后到先进,从不文明到文明的进程。古代的法是以义务为本的法,其内容主要是禁止性的义务规范,注重惩罚性,只维护特权。近代以来,开始重视以权利为本。我国曾经忽视权利、自由,形成低效益的公平。改革开放以后才认识到社会主义法应当以权利为本。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其衡量的标准是看法律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法律与正义的一个基本要求是,构成一个法律纠纷的有关事实应当根据这些事实产生时现行有效的法律来裁定,而不应当根据事后制定的法律——因为导致纠纷的交易或事件发生之时,该法律必然不为当事人所知——来裁定。”【14】“说一个社会秩序是合乎正义的,这就意味着这种秩序把人们的行为调整得使所有人都感到满意,也就是说,所有人都可能在这个秩序中找到它们的幸福,对于正义的期望是人们永恒的对于幸福的期望。这是人作为孤立的个人不能找到的幸福,因而他就在社会中寻找,正义是社会幸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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