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立法权不平等的质疑
许增裕
【关键词】市场经济 依法治国 经济全球化 立法权质疑 法律公平
【全文】
对立法权不平等的质疑
许增裕
【内容提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要求市场主体地位平等,法律应反映不同的阶级、阶层、利益集团和个人的愿望和要求,并保护其利益。法治要求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应有任何差别,这必须通过立法体现出来。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的法律既要体现我国全体人民的利益,也要具有世界性,体现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彼此相融。如果一国法律只站在本国、本阶级、本民族的意志和利益来考虑,势必会影响改革开放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
【关键词】市场经济 依法治国 经济全球化 立法权质疑 法律公平
由于传统阶级观念的影响,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是“站在人民、工人阶级的立场”, 是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它应当“科学地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和满足“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但随着社会的发展,阶级斗争因素减弱,社会越来越需要公平、和睦,共同发展。从现代意义上讲,法律应是以公意为基础,以公平为原则,以理性为精神,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法律的公平性很强,而要实现公平,法律应是每个人和每个阶级、每个阶层意志的体现,公共意志的体现,而不只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是判断公平、正义的工具。法治的目标是追求公平,而法治公平的基础是法的内容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公平,这就需要各种利益代表把自己的利益通过立法表现出来。难免有人会提出来,法律难道也体现犯罪分子的意志吗?我说,是的。道理很简单,一是统治阶级内部也有犯罪问题,也存在触犯自己法律的问题;二是我们不能先确定谁是犯罪分子,只有先制定法律以后,才存在违反法律的问题,而且法律适用是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三是大家制定的法律大家遵守,本身就是维护自己利益的最好方式。因而法律的平等不仅是实施的平等,而且还包括立法的平等。从立法权的平等来看,法律不应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理由如下:
1、 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已不是主要矛盾,不再存在敌对阶级的问题,现存的是阶层利益的协调问题。传统立法权的不平等是在受传统苏联法学的法的阶级性的影响和我国阶级斗争的情况下提出的,我国自建国以来到“文化大革命”结束的30年间,基本延续了苏联的这一观点,形成了法与阶级的关系凌驾于法与经济关系之上的理论格局,把法的阶级性提到压倒一切的高度,忽略或否定了法的社会性、共同性和继承性。这与当时的中国和苏联的制度的同一性、意识形态的同一性以及国际环境因素有一定的关系。传统苏联法学明显存在着国家主义的倾向,抬高国家在法的生成、功能和实施等方面的地位和作用,突出法对国家的依附性,忽视乃至抹杀法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作用。而在现在看来,法律是一把刀,操作得好,既打击了犯罪,也保护了自己;操作不好,打击不了敌人,反而伤害了自己。法律应是宽容的,具有中立性。法治追求一种正义,是一种正义目标的手段,是公正和理性。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法律在修复和弥补着被破坏的社会关系,通过弥补受害一方的损失和对加害方的惩罚,重新分配权利和义务。从这一点上讲,法本身没有阶级性。另一方面,如果说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要求的逻辑联系,有法可依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这就意味着有法可依这个立法前提的不平等,后面的小前提和结论又说法律的平等性,这本身就是一种逻辑矛盾。从实际来看,立法的不平等无形中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实现设置了障碍,为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设置了障碍。既然社会生活中存在阶级和阶层,各阶级和解层所代表的利益不同,必然存在着矛盾和斗争,而法正是这种矛盾和斗争的调整器。法律不应是哪个党派、利益集团甚至个人搞出来的东西。法律应是各种利益集团意志和利益的体现,一党独大搞法治很难,但多党制也不一定解决了法治问题,如印尼。法的制定和实施不能违背规律和公民普遍的愿望,不能脱离实际,否则法律就会失去其意义。法律只能是裁判官和调整器,是双刃剑,而不应成为其中一方的利剑和专政工具。如果法律总是考虑其阶级性,法律本身也就无法客观地考虑不同利益集团和个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