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全国侦查学术研讨会综述
刘方权
【关键词】侦查 学术会
【全文】
2002年全国侦查学术研讨会综述
刘方权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福建 福州 350007)
2002年全国侦查学术研讨会于今年的9月20日至22日在中国公安大学召开。会议由公安大学承办,公安大学侦查系主任郝宏奎教授主持。在简短的会议开幕式上,公安大学副校长李文燕教授致词,著名的犯罪侦查学家,中国人民大学的徐立根教授、北京大学的张玉镶教授等知名学者在主席台就坐。在为期三天的研讨过程中,应邀参加的专家学者和与会代表一起围绕着经济全球化与法制现代化背景下侦查程序的法制化、侦查学基础理论、侦查实务改革与发展等主题进行了热烈、深入的讨论。
一、经济全球化与法制现代化背景下的侦查程序法制化
经济全球化与法制现代化背景下的侦查程序法制化是本次侦查学术研讨会的主要议题,为此大会组织者特意邀请了著名的青年法学家、北京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瑞华教授对此做了题为《法制现代化背景下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的专题学术报告,着重论述了六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法制原则对传统侦查模式的挑战。陈教授认为中国传统的侦查模式是一种“行政治罪式”的侦查模式,以便利和效率为制度构建的主要目标,其与法制现代化相冲突的表现就是当前众多的侦查程序违法现象缺乏有力的程序规范制约,如律师会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遭遇。强制侦查是以大量剥夺人的自由和权利为代价,在法制现代化的背景下,效率不能是侦查制度构建的唯一目标,要提高侦查效率只能通过提高侦查资源的利用效率来达到,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资源损耗,减少侦查机关对其他社会生活的介入程度;第二、构建新型的检警关系。陈教授认为,科学合理的检警关系对于提高侦查效益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的侦查体制下,侦查游离于公诉之外,既不受公诉的制约也不能为公诉做准备,这各检警关系既不利于侦查效率的提高也不利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站在诉讼的轨道上来看,侦查只能是公诉的准备,而且只能是公诉的辅助。新型的检警关系是公诉引导侦查活动,公诉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对侦查收集证据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密切检警关系,形成检察公诉机关与警察侦查机关在诉讼过程中的胜诉利益共同体;第三、目前以侦查为中心、口供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应当向以程序裁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转变。在当前的诉讼模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向证据的转化过程仅仅是法庭对侦查过程中所获得的口供的确认而已,侦查卷宗就成了法庭审判的基础,法庭审判缺乏一个完全独立的直接、独立、言词的审查过程,法庭缺乏应有的纠错能力,不能对侦查过程中的程序违法现象进行必要的制约,由此导致了侦查中的口供中心倾向。要扭转这种倾向,就应当转变诉讼模式,在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不能必然地转换为诉讼证据,应当以其在法庭审判过程中的当庭供述为依据,证人证言也应当以其在法庭审判过程中的当庭陈述为依据,这些其实就是司法活动的直接言词原则的体现。要建立完善的诉讼程序裁判机制,对诉讼程序过程,尤其是侦查过程中的程序违法现象进行制约,对因侦查机关或其他司法机关程序违法而权益受到侵害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其他公民提供一个有效的权益救济途径,比如以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行政诉讼的方式来救济程序违法。第四、关于审判前羁押问题。陈教授指出,在当前的侦查实践中,留置、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被广泛地利用,超期羁押、违法羁押等程序违法现象屡见不鲜,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极大的侵害,也是对国家法制尊严的损害,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羁押场所的主管机关是公安机关,即侦查与羁押不分为羁押期间的种种程序违法现象提供了便利,只要看守所等审判前羁押场所仍由公安机关管理,刑讯逼供将无法遏止,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也无法得到根本的解决。审判前羁押期间存在众多的随意延长羁押期限的机会,对羁押期限的延长缺乏有效的司法审查机制,使得众多的羁押从表面上看起来都是合法的,但是从实质上来说都缺乏应有的正当根据。在法治社会里,根据无罪推定的基本价值理念,审判前羁押不应当是一种常态,而应当是一种例外。第五、沉默权等一系列的有关公民权利保障等问题应当进入侦查价值观念。陈教授认为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坦白从宽是全球通例,但是,抗拒从严世界罕见。抗拒从严其实质就是辩护从严,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剥夺。从当前中国的具体国情来看,可以暂时不确立沉默权制度,但是抗拒从严、如实供述等规定应当废止。国家不应把一切的资源都用来发现犯罪、打击犯罪,这样只能是竭泽而渔。第六、法制现代化对侦查人员素质提出的挑战。法制现代化对侦查程序和诉讼的证据规格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我们的侦查模式还未摆脱人类诉讼史上以口供伪中心的阶段,还没有进入法制现代化下的以科学证据为中心的诉讼阶段,从侦查人同的观念上来看,侦查人员还将侦查活动政治化,将侦查当成一种政治性任务,还没有将侦查看成是一种专业化的诉讼活动。最后,陈瑞华教授总结认为在经济全球化和法制现代化的背景之下,讨论中国的侦查所受到的挑战及应对要有“中国问题的意识,世界高度的眼光”。
对同一议题,公安大学的崔敏教授也做了发言,崔教授对百年来的中国的两次法制现代化之不同,及何谓法制现代化进行了概括,认为法制现代化的首要标志是(法律制度的)民主化、文明化、科学化。提出法制现代化需要以人们观念的更新为先导,尤其是要改变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树立公正执法意识;要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意识;要改变重权力、轻权利的观念,树立抑制权力、保障权利的意识;要改变只重领导批示、忽视依法办事的观念,树立法律至上的意识;要改变重临时突击、轻正常执法的观念,树立平衡执法的意识。在面临涉枪、涉爆等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以网络犯罪为代表的高科技犯罪日渐猖獗的犯罪形势之下,侦查工作一方面要进行机构设置和领导体制的改革,以促进侦查效率的提高,如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领导体制转变为“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模式,改变公安机关内部侦查机构的设置,以进行侦查资源的优化配置,刑侦与技侦部门分设对侦查效率的提高就相当不利。另一方面要改变传统的“以人找案”、“以案找案”和“先抓人,后取证”的办案模式,树立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坚持文明办案。为此公安机关要确实搞好侦查队伍的自身建设,提高侦查队伍素质,同时,侦查机关应当改善设备、科技强警,以现代化手段提高侦查破案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