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正性
公正是法律的一种崇高理想。立法公正,是立法者和社会公众共同追求的伟大目标。公正的立法程序对于保证法律本身的公正性具有重大意义。没有程序上的公正就没有实体上的公正。维护听证会的公正性,对于澄清事实、分清是非、防止和克服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具有重大意义。立法听证会的程序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确保其公正性:一是在听证陈述人选择时,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与听证事项有一定的关联,对听证事项有相当的了解;(二)陈述意见可能具有一定代表性,(三)能够清楚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同时,各方听证陈述人的比例应适当;二是各方听证陈述人陈述意见的顺序和时间要安排合理,应允许陈述人围绕听证议题,自由、充分地陈述,因时间关系不能充分陈述的,可以提交书面意见,也可以在会后通过座谈会的形式,继续听取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员的意见,并可增强立法听证会的辩论色彩;三是听证会主持人应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各方陈述人,不能厚此薄彼。主持人不要作倾向性提示和总结。陈述人发言时,主持人也不要支持一方,否定另一方。
四、程序性
立法听证具有鲜明的程序性特征。程序是民主、公正、效率的有效保障。参加听证会的人来自各个方面,人数较多,也很分散。要把他们召集起来召开听证会,没有强有力的组织是不行的。立法机关在听证会举行前,必须根据听证会的具体情况,制作详细、周密的听证方案。在听证会上,主持人要善于引导当事人进行陈述、辩论,要善于控制节奏、把握听证会的进程。为保证听证会高效、有序地进行,听证会一般都要事先制定听证规则。听证规则的规定比较原则,还需要进行细化,各项工作都应指定具体规则。笔者认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听证程序,使其更具操作性:一是对对听证会的议程应进行细化,对听证陈述人的陈述顺序、辩论规则、发言时间等应有明确规定;二是对听证会的注意事项、会场纪律应有明确规定;三是听证机构内部应有明确分工,对具体工作时限、程序提出明确要求。
党的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进行了详尽的论述。正确认识和进一步完善立法听证制度,对于指导当前立法听证实践,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立法听证对我国而言,还是个新事物。《
立法法》所确立的这一制度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我们应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并借鉴国外好的做法对这一制度进行完善和发展,使其在立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