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法听证的思考
雷斌
【摘要】立法听证是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其对于立法机关提高立法质量,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立法听证的民主性、公开性、公正性、程序性四个方面对立法听证作了一些思考。
【关键词】立法听证 听证人 听证参加人 听证陈述人 听证报告
【全文】
《
立法法》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 立法听证是指在立法过程中立法主体听取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并将这种意见作为审议法律、法规的依据或参考的活动。立法听证制度最早在美国出现,之后传到了日本和拉丁美洲一些国家。改革开放后,我国相继在《
行政处罚法》和《
价格法》当中规定了行政处罚和价格决策听证制度。之后,《
立法法》又把听证制度引入立法程序,这是我国立法民主化、公开化进程的又一重大举措。目前,广东、上海、河北、重庆、深圳、石家庄等的人大已在地方立法中对立法听证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立法听证的施行,有利于立法机关了解实际情况,提高立法质量,有利于相关利益主体反映自己心声、表达立法意愿,有利于民众直接参与国家生活、社会生活的管理,推进中国民主的发展。但是,《
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听证制度非常原则,对立法听证的一些具体制度还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
立法听证应体现民主、公正的价值。一个完整的听证程序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一是听证会的准备。包括:提出听证方案,选定听证议题,确定听证主持人、陈述人、记录人,准备听证材料等。二是听证会的召开。包括:宣读听证纪律、注意事项、听证陈述人陈述意见、进行辩论等。三是听证会意见的处理。包括:整理听证记录、提出听证报告等。笔者认为,一个理性的听证程序应具备四个特性:即民主性、公开性、公正性、程序性。本文拟围绕这四个特性对立法听证作一些思考。
一、民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