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不可废除
王靓华
【关键词】死刑 犯罪 刑罚
【全文】
世界的轻刑化趋势和刑罚人道主义所导致的一个明显结果,就是许多国家都废除了死刑。由此,不少呼吁在中国刑罚中也废除死刑的观点时有所闻。然而,结合中国社会生活与司法实践的实际状况,我们坚决地主张死刑不可废除,理由至少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刑罚目的方面讲,死刑在我国的适用不仅仅是从肉体和精神上彻底消除了犯罪者本人,达到了刑罚适用的特殊目的――从根本上永远消灭了犯罪者本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而且,也以现实而具体的角度极大地威胁了社会上任何一个敢于犯罪尤其是敢犯罪大恶极的死罪的潜在犯罪人,从而有效地达到了刑罚适用一般预防的目的――抑制或防止除犯罪者本人之外的社会上一般的人犯罪。从这一角度而言,死刑的适用远比温和的自由刑的适用要有效得多,显然,世界上还没有任何一个人是不怕死的――如果他(她)的理智是正常的话。
第二,从刑罚人道义方面讲,死刑的适用不仅从根本上讲是人道的,它用即时而极为短暂的痛苦的方式代替了自由刑所给予犯罪人的遥无期限的精神与肉体上的可怕的痛苦折磨,而且是最为有效地警示和告戒了社会上敢于或企图犯罪甚至犯死罪的人,从而极大地减少了刑罚的适用,也自然的减少了刑罚尤其是死刑所无情地给有可能犯罪的人或重新犯罪的人而造成的痛苦。看似不人道的残烈 的死刑以它瞬间的彻底的方式实现了犯死罪者本人得以从根本上消除长久的在狱中度过余生的真正不人道,更重要的还在于残烈死刑的巨大威慑办极大地减少了新的犯罪的发生与任何形式的刑罚的适用。难道,这样的死刑的适用不是最人道的吗?
第三,从刑罚轻刑化趋势方面讲,刑罚的轻刑化不单是从刑罚适用方式的表面去考量它的轻与重,更重要的还在于要从所适用的某一刑罚方式的实质――所造成的社会效果去考查。刑罚方式的轻或重当然不能用简单的算术加减的结果而获得,而要从刑罚社会学的角度去分析,其结论是:如果某一刑罚方式的适用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了而不是增加了这一刑罚方式及其他刑罚方式的适用,那么,这种刑罚方式就是最轻的。否则,它就是最重的。当然死刑也不例外。人的社会性决定了适用于人的刑罚的社会性,所以,刑罚的轻或重绝不是孤立的,而是极强的社会性与法律性等的有机的综合。
第四,从社会效应方面讲,在当前的中国对罪恶极大者适用死刑可以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那就是一、死亡的恐惧可以很有效地威慑胆敢犯“死罪”的人;二、死刑的适用极大地节约了司法成本;三、中国民众长久以来“杀人偿命”的正义观念又得以伸张;四、从根本上消除了犯死罪者继续而潜在的不良影响;五、极少数对死刑适用者的盲目崇拜丧失了活的偶像。
第五,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去分析,在我国刚刚开始转向市场经济、处于发展中国家阶段,广泛地讲许多群众的文化水平编低,思想觉悟中的感性成份远比理性要高,如此种种决定了主张废除死刑的观念群众基础极不牢固。并且,死刑的适用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我国人口众多、经济不很发达、文化教育水平不是普遍提高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对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有相当好处。当然,这里决不是单纯地认为为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适用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