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一审判决将挽打说成是互殴,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错误,系因一审判决在认定证据的效力上出现了致命的错误:1.2.3中一审判决所查明的事实系根据张国华、张国胜的询问笔录形成,而按3.4的分析,在法律上,该二人的证言效力最低,在事实上,该二人必然会对其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开脱,轻描淡写甚至作虚假陈述,借以推卸自己的责任或意在使石亚海受到刑事处罚;相反,在殴打过程中全程在场的证人黄素仙和刘海华的证言(该二人的证言效力最高)被一审判决遗略了。
5.3 一审判决犯下草率地将挽打说成是互殴之错误,如果我们思考如下问题,更会一目了然:石亚海为何要故意伤人?其伤人的动机和目的何在?(请注意,石亚海到余海家的目的是协商道歉说和事宜,其本意是想化解和消除矛盾,并非想扩大事态。)本案中,如系互殴,在明知双方力量悬殊、自己处于劣势的情况下,石亚海为何还要与徐明华等五人互殴?(如果石亚海真想互殴,理智的安排是:留下余海和张庆和,而非让他们去道歉说和,以便自己这边力量强大些。)一审判决不能回答这些问题,唯有回到事实真相,认定石亚海的伤人行为系迫不得已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这些问题才能得到解决。
6. 结语
6.1 本案到底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这是本案争议的焦点。直观地看,五人与一人互殴,这种说法,除非情况特殊(比如一人孔武有力或有武艺,对方五人弱不禁风;或一人逞匹夫之勇,主动向五人发起攻击)并经过精心论证,否则本身就有可能是一个笑话。
6.2 同时应说明:假定一审判决认定本案系互殴准确,在此情况下,因石亚海有自首情节,且受害人对事情的发生有过错,其家属在石亚海进行民事赔偿后向法院书面请求对石亚海从轻处罚,故一审判决应该说并无不公允之处,只是刑期嫌得重了一些。
6.3 但是,综上分析,可以肯定的是,石亚海伤人的行为应系正当防卫,且不属于防卫过当,故石亚海应不负刑事责任,应被宣判无罪。
但是,如果在本文4.2.2和4.2.4中,石亚海因车祸大脑受过伤,其脑部在受到重击的情况下可能会致其死亡的判断不能成立或不能完全成立,则石亚海的正当防卫就不能完全排除有防卫过当的嫌疑。若系防卫过当,按《
刑法》第
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按此规定,结合石亚海的自首情节,以及受害人家属在石亚海进行民事赔偿后向法院书面请求对石亚海从轻处罚,本案在十年以下处刑,判三缓三应大致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