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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

  4.2.1  按4.1的分析,徐明华等五人实施的是典型的“不法侵害”,该不法侵害的目的是“打死他”,即致石亚海于死命。
  4.2.2  该不法侵害总共持续的时间约三四分钟,在这短短的时间里,石亚海的眼镜被打掉,“脸上也是青一块、紫一块的”(刘海华笔录),并带有血痕。——这种伤害结果与短暂的时间相比,可以说明殴打的强度。由于石亚海在2004年因车祸大脑受过伤,至徐明华等五人实施不法侵害时未完全愈合,其脑部不能受到重击,——此点,徐明华等五人应该是知道的,故其喊叫“打死他”绝非一时的气愤之语。退一步看,即便徐明华等五人喊叫“打死他”系一时的气愤之语,徐明华等五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因石亚海脑部不能受到重击,若非因石亚海用刀进行正当防卫,该不法侵害行为在客观上已具备置石亚海于死地的条件。
  4.2.3  因此,徐明华等五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应属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之一种,这种犯罪行为因石亚海的正当防卫及他人的拖劝而未遂。
  4.2.4  狗被打急了尚且咬人,何况乎人!——这就是石亚海之正当防卫。与狗不一样的是,客观情势告诉他:徐明华等五人已不仅在着手殴打他并且在喊叫“打死他”,而他因车祸脑部受伤未愈因此也相信自己可能被打死,——进而他用刀自卫,以求保全性命。因此,石亚海之正当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
  5. 一审判决中的错误及其原因
  5.1 一审判决认定石亚海的正当防卫不成立,其理由是“经查,被告人石亚海与被害人徐明华等人相互挽打是一种互殴行为”,故不是正当防卫(前引1.2.2)。这里的错误在于:
  5.1.1 将挽打说成是互殴。挽打是一种行为表象(仅指行为),而互殴除了具有互打的行为表象外,还要求双方在主观上有伤害对方的恶意(不仅指行为,还指意图),因为互殴,按法律界的通常理解,即: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行为。正当防卫并不与挽打相排斥,但一般而言,互殴不属于正当防卫。一审判决正是简单地将挽打说成是互殴,才认定石亚海正当防卫不成立。
  5.1.2 一审判决简单地将挽打说成是互殴,仅使用了“经查”二字。一审判决所查明的情况见前引1.2.3。以1.2.3中一审判决所查明的情况,一审判决对徐明华等人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是如此的轻描淡写,肯定不曾考虑到4.1和4.2中的分析,如此才导致将挽打简单地说成是互殴,仿佛情况是:徐明华等人不是上门寻仇,不是五个人打一个人,石亚海给出一个说法的方式就是直接捅人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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