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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

  3.3 张庆阳系被害人的岳父,就其身份而言,其对被告人有利方面的证言应予采信,其对被害人有利方面的证言应审慎采用。
  3.4 张国胜、张国华、龚国娥、谢玉香四人因是殴打石亚海的实施者和参与者,且系被告害人的亲属,故其所作证言的效力明显低于其他证人证言的效力。本案中,该四人的证言效力应属最低。在该四人的询问笔录中,其所言与前述证人有冲突的,应不予采信,不冲突的,可作辅证。
  (注:上述证人资格、证明能力分析反过来支持着询问和讯问笔录分析。)
  4. 本案性质分析
  4.1 徐明华等五人殴打石亚海的行为具有如下特点:
  4.1.1  殴打动机:报复。——张庆阳的询问笔录对此有清楚的阐述。报复强度:“打死他”。——当时在场的黄素仙和刘海华均听到殴打的人在喊叫“打死他”,即要打死石亚海。值得特别说明的是:徐明华等五人寻找石亚海绝非简单地要以言语的方式讨一个说法(要求赔礼道歉或给出满意解释),因为事实上余海、张庆和两人已去张庆阳准备道歉说和,而徐明华等五人也应该知道这一事实(谢残血、谢志强、谢进六三人为调和双方矛盾,先去余海家,叫余海道歉说和,后返至张庆阳家并随同徐明华等人将张庆阳送至卫生院,从调和双方矛盾的角度看,谢残血等三人应该告诉了徐明华等人余海是要来道歉说和的);本案中,徐明华等五人事实上是要以暴力的方式讨一个说法,即报复。
  4.1.2  殴打地点:在余海家的厨房里。余海和石亚海是合伙人,石亚海此时留在余海家系因商量解决1.2.1中的纠纷之故,退一步言,即便石亚海不是因该原因留在余海家,石亚海也是余海家的客人。因此,徐明华等五人在余海家殴打石亚海等同于在石亚海自家殴打石亚海。结合4.1.1的分析以及徐明华等人系先到石亚海家找不到石亚海才找至余海家的事实,可以认定:徐明华等人的行为就是上门寻仇。
  4.1.3  徐明华等五人系冲进门先动手殴打。此过程为黄素仙目睹:徐明华等五人“一听见石亚海说话,就冲进屋去”,“我见张家一群人冲进屋后,我也随后进入厨房再到余海的卧室里去了”,“我路过厨房时就只看见一群人正在冰箱围着石亚海在打”。
  4.1.4  力量对比:石亚海是一人,徐明华等是五人。黄素仙的笔录是一群人在打石亚海;刘海华的笔录是:“我去看见对方有五、六人在围起石亚海在打”;龚兵的笔录是:“那时徐明华在冰箱对面站起和张家几弟兄在与石亚海一起互相挽起打。”
  4.2 石亚海伤人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且不属于防卫过当。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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