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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

  2.2 徐明华等人闻知1.2.1的事件后,决定去找石亚海、张庆和报复;徐明华说:“你(张庆阳——引者注)儿孙”满堂了,还被别人打,这事与张老八(张庆和——引者注)有关,要打就打,我们去找石亚海,连张老八一起打下来”,“他们准备去清问事由,去找石亚海报复,还要连张老八一起打”(张庆阳笔录)。徐明华、张国胜、张国华、龚国娥、谢玉香五人将张庆阳送到卫生院后,就径直去找石亚海(张庆阳笔录)。之中,谢残雪、谢志强、谢进六三人从余海家转到张庆阳家,并随同徐明华等五人送张庆阳到卫生院,但未随徐明华等五人去找石亚海,而是往回走(谢残血、谢志强笔录)。三人在回走的路上,在镇政府门口遇到村长龚兵,与龚兵说起徐明华等五人在找石亚海之事,之后龚兵给余海打电话,告知相关事项(谢残血、谢志强、谢进六、龚兵笔录)。龚兵打电话的时间是8点22分左右(龚兵、余海笔录),此时余海、张庆和已走到张庆阳家(张庆阳已去卫生院)(余海、张庆和笔录)。
  2. 3 余海、张庆和返回余海家用了三四分钟的时间(余海笔录),因此时间应是8点25分左右。在这三四分钟的时间里,龚兵看到徐明华等五人从余海家的巷道里进余海家;之后,龚兵、谢残雪、谢志强、谢进六四人赶到余海家里,自此殴打持续约二三分钟(龚兵笔录)。按询问笔录,余海、张庆和先于龚兵等四人到余海家,此时,徐明华等五人已在打石亚海,余海、张庆和“他们两人在劝架”(龚兵笔录)。因此,徐明华等五人进入余海家的时间应在8点22分至8点25分之间,而整个殴打过程持续的时间为三四分钟左右。
  2.4 徐明华等五人到达余海家门口,先后分别问余海、石亚海是否在屋(黄素仙、刘海华笔录)。余海父母回答余海不在家,“余海他们去找你们说和去了” (刘海华笔录)。石亚海从余海家卧室走到厨房应答时,徐明华等五人便冲进厨房开始打石亚海;其时,余海的母亲黄素仙在厨房外的石梯上“看见张国胜等一群人冲进我家厨房来打石亚海”,殴打的过程中,黄素仙穿过厨房进入卧室;刘海华先是在卧室里看电视,殴打的过程中,从卧室进入厨房劝架(黄素仙、刘海华笔录)。
  3. 证人资格、证明能力分析
  据上分析,各证人的资格及证明能力如下:
  3.1 黄素仙、刘海华、龚兵因与被告人、被害人均无利害关系,故其证人证言的效力最高。
  3.2 余海、张庆和因与被告人有合伙关系,谢残雪、谢志强、谢进六因与被害人有一定的亲戚关系,其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能(不是一定)受到立场的影响,故该证人证言最好能与其他证据印证或能彼此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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