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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

案例分析: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


石亚西


【关键词】互殴,正当防卫
【全文】
  1. 案情简介
  1.1 案件相关事实
  1.1.1 2005年8月19日,张庆和、余海、石亚海三人签订协议,决定合伙种植林木。种植林木的土地在“岩高朝”,其使用权属张庆和所有,张庆和有林权证。该林权证三方约定由石亚海保管。
  1.1.2 2005年11月23日下午5时许,张庆和、余海、石亚海到“岩高朝”(或名“刀头岩”)种果树,与张庆阳就土地权属问题发生争执。期间,石亚海拿林权证给张庆阳看,张庆阳不看且出口伤人,遂发生两人相互抓扯。
  1.1.3 张庆阳回家后,将相关事件告知自己的亲人。当晚8时许,其女婿徐明华组织其儿张国胜、张国华,儿媳龚国娥、谢玉香找石亚海报复,先到石亚海家,发现石亚海不在家,后在余海家找到石亚海。该五人在余海家的厨房里先动手殴打石亚海,殴打过程中,因厨房狭小,石亚海无处可逃,被迫用随身带的匕首自卫,无意将徐明华左肋刺伤。后徐明华因抢救无效死亡。
  1.1.4 事发之后,石亚海到当地派出所报案,等待处理。
  1.2 判决结果及理由
  1.2.1 石亚海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6年4月16日作出(2006)酉法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一审):被告人石亚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石亚海不服,现已提起上诉。
  1.2.2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系正当防卫的理由,经查,被告人石亚海与被害人徐明华等人相互挽打是一种互殴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1.2.3 一审判决载:“经审理查明:……当晚8时许,张庆阳的儿子张国胜、张国华、儿媳谢玉香、龚国娥、女婿徐明华等人在丁市村1组余海家里找到石亚海,要求其给个说法,双方发生争执,张国华用手推了石亚海,同时,张国华、徐明华等人与石亚海发生抓打,石亚海遂抽出事先准备好的匕首将徐明华左肋刺伤。……”
  >> 问题:本案到底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如系正当防卫,则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2. 询问和讯问笔录分析
  根据本案的询问和讯问笔录,本案的一些的重要细节如下:
  2.1 上述1.2.1中的事件发生后,毕竟因张庆阳年事已高,张庆和、余海、石亚海三人在回家的途中商量:“晚上到张庆阳家好生与他说这事”(余海笔录)。三人各自回家饭毕,石亚海、张庆和在晚上8点以前先后到达余海家(余海笔录);在两人到达余海家前,谢残雪、谢志强、谢进六三人已到过余海家,叫张庆和、余海、石亚海到张庆阳家说和,给其道个歉(谢残血、谢志强、刘海华笔录)。因与张庆阳的争执主要是由石亚海引起的,为避免激化矛盾,三人决定由余海和张庆和去张庆阳家道歉,石亚海留在余海家里(余海、张庆和、石亚海、黄素仙、刘海华笔录)。此时,余海家里还有余海的父母和刘海华。(黄素仙、刘海华、石亚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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