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龟衙寺抄本1:向所有人开放的简化股份公司[SAS]

      公司章程(很有必要精心撰写)可以规定经营管理人;优点在于使其介入经营的行为合法化;短处在于泄露其责任,特别是在破产程序以及刑事诉讼中。但是,事实上的经理人员的概念是有效力的,这使得事实上的领导之隐蔽性变得相对弱化。至少,第262-10条规定的决定应该由股东集体作出;另外还有可能不必根据出资人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给每个人相应份额的投票权。如果公司章程决定,SAS的股东可以召开股东会,股东会拥有广泛的职能,以及全面的信息权和平等的投票权。
  B 新SAS的融资机制
  已如在关于一人简化股份公司(SASU)部分所揭示,简化股份公司提供了极为广阔可能性,尽管它们仍然被禁止社会公募(第262-3条)。
  1、 SAS的资本
 
  这些可能性在1999年7月12日法律中也同样得到了增强。该法律实际上删除了第262-2条,该条要求SAS的资本应在认股时全额缴清。于是产生如下结果,通过第262-1条第2款的规定,从此援引1966年公司法75条适用于SAS。SAS的股东便可以很轻松地在公司成立时先缴清其以货币形式出资的一半。他们还有可能享有第191条规定的缴清四分之一出资额的最低要求。有关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的限期及延期罚则适用于SAS。
  
  曾有一位议员建议将SAS的资本最低限额降为5万法郎[15] ,最终没有被政府采纳。通过国家教育、科研与技术部,政府表明如下立场:这样修改“会给公司法带来一个深刻的变化”;司法部长夫人“将在稍后就该问题提出一个改革方案。”我们可以看到对政府来说,不同于涉及到SAS运作过程中的其他规范,最低资本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规则。这一观点为文化、家庭和社会事务委员会的报告所赞同。
 
  SAS因而维持了最低资本为25万法郎(38112,25欧元)的要求。这是它在实践中比有限责任公司缺乏吸引力的一个方面(同时也是它不如所有非股份的闭合型公司的地方)。这意味着设立SAS时应该首先缴清12万5千法郎,另外同等数额要在随后五年内缴清。对于大部分企业主来说这并非是不可能的。
  2、 其它融资手段
  根据1966年公司法中对“资本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SAS也能享受到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债务凭证的权利。股东今后可以在公司融资时拥有另外的选择。但是通过债券借贷也带来了严苛的法定约束以及转换的困难。这里我们不可能一一列举,但可以引述公司法308条规定为例:该条禁止持有至少占公司发行债券总额10%的“公司”以其持有的债券“在股东会行使投票权”。此例显示了债券借贷是导致在SAS这种简化的公司形式中引入股份公司的繁琐形式的原因之一;同样揭示出了持有公司债券的股东面临着可能会在股东会上失去投票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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