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龟衙寺抄本1:向所有人开放的简化股份公司[SAS]

  前的解决方案对于公司集团的组建显示出很多优点,那么为什么就不能够做得更为果断一些呢?
  在新法框架下,一人独资的SAS改革了其形象:它不再仅仅只是一个提供给公司集团的便利工具。它一方面成为一种新型的个人企业结构形式,另一方面成为一个常用的工具,原因在于它的包括着有限责任内涵的完全的法律人格[13]。
  作为新型的个人企业形式,由于SASU不受制于EURL(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的限制,它完全有理由使EURL凋零为昨日黄花。除去因适用某些股份有限公司法所造成的过苛限制的影响(监督、公司形式转化等),这种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律、税收规定以及资本股份化地位,都实实在在地表现出极大的优势。另外,SAS还可以发行有价证券,这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是不可能的。对那些希望利用一种能为其经营活动融资的形式,或者准备吸纳来自外部的投资者的小型企业主而言,一个新的时代开始了。当然,证券法本身的复杂性也会产生出一些令人望而却步的问题。
  从此以后,一个单枪匹马的个人完全可以发行债券,即使他不从事任何企业活动。只要取得债券认购者的信任,他就可以增加资本,资本增加的额度只受到每位认购人出借意愿之限。SAS在自然人不能发行债务凭证方面填补了一项空白。但自然而然,该项操作不能在法定证券市场内进行:对社会公募的禁止使其局限在私下关系的范围内。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可以在此找到一个新领域,银行则可以籍此作为对传统信贷方式的替代。
  2. 一人简化股份公司(SASU)的法定制度
  学者早在对1985年7月11日法律的评论中就已经指出这样一些荒谬现象:将公司法中基础的集体管理模式适用到仅包括一个成员的法人结构中去。我们在SAS的法律框架中可以找到同样的现象。“集体”决定变为个人的而已(第262-1条第2款新条文);这些决定由“单一股东”作出,但是无疑甚至在字面规定中也没有任何保护性条文。“单一股东决定”的方式参照了有限责任公司类似规定,由一些特别条文调整,到目前还没有多少研究者进行评析。
  SAS的总裁(président)应该制定经营报告,年度审计报告以及共同帐户。单一股东在审计员做出报告之后,在经营活动截止日期之后6个月内批准上述文件。单一股东不得授权他人代行职权。其决定记录在一个登记薄内。
  在公司与其经营管理者之间直接地或者通过中间人间接达成的协议,仅在单一股东的决定登记册中提及(第262-11)。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