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关SAS股东资格限制性规定的取消在诸多方面达到了简化效果。第一,维持作为SAS股东的公司资本额不再有任何意义。第二,由其它公司形式向SAS转化变得更为轻便:原公司中不再具有SAS旧法规定资格的股东不必退出。第三,如果由SAS本身转化成其它形式,已经不存在对成为SAS的有关严苛的条件[12]。另外,所有人从此均可以认购SAS增资扩股的份额(只要已存在的股东作出集体决定),此举旨在便利SAS的融资。
在原先决定的旧模式中,SAS的股东数目一般很少。此外,大多数登记注册的SAS是被完全控股的子公司。只有在合资公司里方存在内部利益的冲突对立。实践中,少数股东现象至今在SAS中告缺。此类宁静格局将不再有:股东的多样化,法律对其人数不予限制,将催醒所有的蜷伏在法院不远处的恐龙:撤销或解散之诉、指定专家之诉、临时董事之诉、经营管理监控之诉、多数平等或少数股东滥用权力之诉等等将竞相出现——如果SAS这种公司形式前景诱人的话。
我们可以通过设定一个上限控制这些风险。然而对股东人数设限并非良策;司法部长基古(GUIGOU)夫人在1998年10月提出的法律草案恰恰要废除在有限责任公司脖子上的50名股东的上限。此外,1998年7月2日法律及其适用条例,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均取消了对社会公募公司的三百名股东的人数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从此一百人的法定数额取而代之,低于这个门槛规定的属于“限定在一定范围内投资人”的概念。那么,我们由此可以推知:
B 允许创立一人简化股份公司
从篇幅上来看,1999年7月12日法律第三条中大部分条文均被这项变革所占据;1966年
公司法中的第262-1、262-5、262-10、262-11条被修改,此外又增加了一条:第262-21。立法者确实受益于两项先前的准备:一方面,1985年7月11日法律和后来的修改案,涉及到创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另一方面,关于整个
公司法改革的法律草案已经列入了本项改革。
1、 一人简化股份公司(SASU)的用途
这项修改的合理性在旧法的框架下极易证明。众所周知,SAS在实践中不仅被用于建立合资子公司,其实更多情况下被用于完全控股的子公司。在旧法的规定之下,人为地维持出资人的二元性看起来十分机械,因为不论如何,公司实际上被一个单一的经济主体所掌握。这项简化与北美的法律模式相合;但同时我们也再一次看到法国式的小步渐进战术的体现:为某项特定目标而采用的一种模式却被借用于他项用途—-这本身就证明了补全性改革的合理性。既然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