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龟衙寺抄本1:向所有人开放的简化股份公司[SAS]

  看上去,对创新者的鼓励与扶持掩盖了SAS普及化可能带来的风险。人们常津津乐道于对公司自治性的宣扬,但是在实践中公司不仅是企业家的专利。当然,新的SAS在其他诸多方面引入了值得称道的股份自由。但是,那些面对法律问题准备不足的从业者依然存在;特别是,不谙SAS秘笈的天真股东们或者商业谈判领域的生手,将会在例如可以得到对其投资给以高额回报的许诺下,接受一些于其不利的条条框框。最后,对自然人而言,无数的法律难题将接踵而来,这些问题牵涉到他们的生理特征(残废、婚姻、同居、死亡…)。
  令人印象深刻的还有,立法者在一种公司形式中对法人人格全面的工具化所持的惊人的鼓励态度。在一个弹性极大的宽松框架下,对于自然人或者法人,法人人格已转变成其掌握中的单纯工具。这一变化只有在司法判例坚守法人自治原则立场下方有意义。但是,在这方面,人们不会吃惊地是司法判例的后退:判例刚刚至少部分地赋予指定财产(affectation patrimoniale)以新的便利。尤其是在破产程序中,这种法律措施是很平常的。(比如:程序之扩展,提起针对股东兼经营管理者的诉讼程序),在上述情况下,单一股东处于不利境地。
  尽管如此,新的SAS的优势是实实在在的,在某种意义上,人们可以理解为什么与公司法最为相关的一些政府部门,首先是司法部,为何会对一个与法国公司法传统很不相符的公司形式表示支持。法国公司法实际上承受着多种磨难,首当其冲的依然是对股东契约自由的限制。1994年,人们曾经遗憾于SAS被专门保留给大公司[7] ,事实上自然人同样需要从1966年法锁中松绑。实际上,在法国实践中被采用最广的有限责任公司(SARL),是一个法律僵化的典型案例。然而也正是SARL,正经受着来自1999新款SAS的全面竞争[8] 。与SARL管理机关有关的条款(适用于股东、公司份额),不能反映小型经济组织极为多样化的客观情形所提出的要求。另外,对大股东兼经营管理者的税收体制依旧是一个沉重的枷锁:在现行条文之下,SAS之魅力不可阻挡。
  改革也有来自于国际的影响。1994年德国立法规定 Kleine Aktiengesellschaft(简化股份公司)[9] 时,立法者实际上受到向自然人开放简化的形式而不仅仅是大企业集团观念的推动。因此法国法实则应属于继美国之后欧盟成员国顺应面向中小企业潮流之列(前列吗?)。但是,这一立场与共同体公司法形成了鲜明的对照,至今起源于另外一种指导思想的欧盟指令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当然,间接引用股份有限公司法向SAS规则中导入了大部分有关欧盟公司法的指令 [10]。但是,存在于契约自由与法律规制(特别是有关于公司资本与有效性)之间的冲突潜伏着滑入困境的风险。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