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龟衙寺抄本1:向所有人开放的简化股份公司[SAS]

龟衙寺抄本1:向所有人开放的简化股份公司[SAS]


孙涛


【关键词】法国公司法进展、简化股份公司的改革
【全文】
  保罗.勒嘉旎 (Paul LE CANNU)[1]    
  孙涛 编译
  
  
  法国法上的简化股份公司(Société par action simplifiée, 后文一般简写为SAS)是根据1994年1月3日第94-1号法律而创建,其主要条文已经被纳入1966年公司法(第262-1至第262-2条)。SAS提倡者们的初衷是将之设计为一种便于在大企业之间建立合营子公司的法律形式。这是法国法面对来自荷兰法的竞争所作出的积极回应。在该法颁布之前,荷兰法上的BV(Besloten Vennoostchap)[2] ,得益于其在法律上和税收上的优点,常常为国际化大企业集团所亲睐。
  1999年7月12日法国议会通过的第99-587号《创新与科研法》向商界推出了一项影响深远的革新:SAS从此向所有人开放了;并且,今后可以由一个股东单独出资设立。从此闭合型公司的格局将发生急剧变化----因为SAS仍然被禁止进行社会公募 (Appel public à l’ épargne) [3],所以它仍然属于非开放型公司---由于向所有人敞开门户,SAS与生俱来的优势使之吸引力大增;相形之下,已经越来越显现出缺乏弹性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则失去了很大一块势力范围。
  与历次公司法上有影响的改革不同,既无先行咨询,亦无激烈辩论程序,该项改革便被快速推出。其出台方式颇显草率:经参议院表决后,在国民议会审议该法草案时,这项改革措施由“文化、家庭和社会事务委员会”以一个修改案方式提出。立法者的原意在于:旨在便利发明人,扩展开来说就是便于 “科技创新者”直接创办企业。然而,由于法国立法者众所周知的喜好,上述立法宗旨未加掩饰地泛化到一切人,甚至包括那些与“创新”毫不沾边的人——我们可以想象后者人数之众。
  当然,立法已有前期准备。首先,正如马里尼报告(Rapport Marini)[4] 指出的,支持一人简易股份公司的声浪同时来自学术界[5] 和司法部 [6]。但是,既无预兆,又无与这项修改案影响相称的讨论,这次闪电式的扩张便由国民议会在六月的一个夜晚实现了。
  如此迅捷地便跨越了1994年1月3日第94-1号法律设置的障碍。1994年法律曾经有意把SAS专门保留给“大股东”,即给那些资本达到了社会公募标准的法人或者具备其它法律特征者(1994年法律并规定了出资人最低人数限额)。显然,SAS的立法用意发生了急剧变化。它不再是专属于大企业集团组建合营公司的工具,这种公司形式从此成为闭合型公司一般法上的典型代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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