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有很多否认同居权存在的人,是抱着肯定同居权就是就是肯定婚内强奸的合法化这个观点,因反对婚内强奸的合法化而进一步否认同居权的存在,其实这两者并不是对立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男女双方组成家庭就意味着国家认可婚姻一方从另一方那里取得相应的权利,这是一种组成家庭的权利和义务。拥有权利还要尊重对方的权利,还要履行尊重、体贴对方的义务,只有在权利不发生冲突时才能行使。这是相辅相成的。法律规定夫妻有同居、协助的义务,并不是要求一方无条件地遵行,在我国的法律中,认定夫妻有同居义务的同时,也规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
婚姻法》第
十三条),夫妻有相互尊重的义务,要相互尊重对方的人格、人身自由,不允许一方强制另一方做任何不情愿的事情,包括性行为。
可以这样认为,法律赋予夫妻双方的只是“同居请求权”,而不是“同居实施权”,不能以为法律赋予的同居权就是一种无限制的权利。权利属于行为人自己,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就构成“强奸”,而不能因为施暴的对象是自己的妻子而构成免责,其实这和家庭暴力有异曲同工之妙。让我们分析一下强奸罪的各个构成要件,我们就更加能得出一个清晰的结论。首先,从强奸罪的客体来看,其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行使性行为的权利。,这一点非常明显,总不至于说妻子不是妇女吧,就无庸赘述了。其次,从强奸罪的客观方面来看,强奸罪客观上必须有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而“婚内强奸”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之性交。其三,从强奸罪的主观方面来看,是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而决意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这也很明显,“婚内强奸”完全符合这一点。最后,从强奸罪的主体方面来看,其实这也是认定“婚内强奸”究竟是否构成强奸罪的一个关键所在,就我国现行
刑法而言,强奸罪的主体并没有把“丈夫”排除在外,也就是说默示了强奸罪的主体包括“丈夫”。(我国《
刑法》规定的强奸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性交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前景之一的,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只是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此完全可以认为:“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