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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权”与“婚内强奸”

“同居权”与“婚内强奸”


江伟科


【摘要】“婚内强奸”是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进一步深化,女权运动的高涨而浮上水面的,并成为了新《婚姻法》的一个备受瞩目热点问题。对此,众说纷纭,但大多数人将“婚内强奸”和“同居权”完全对立了起来,一讲同居权,有人就认为是肯定了婚内强奸的合法化。其实,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本文结合当今实际并联系国外的相关规定从多个角度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全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了较大的修改,新《婚姻法》对夫妻双方的同居权给予了法律上的认定,但条文规定的比较简捷,浓缩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扶助”两条规定。【1】新《婚姻法》对同居权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得到了全社会的普遍赞同。如此规定,在道义上具有倡导性,在法律上具有宣言性。但是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基于种种原因,始终认为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就不存在同居权。
  其实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同居权是客观存在的。同居权就是指夫妻互有情感恩爱以及充分和正常性交的权利,包括夫妻有权共同决定双方婚后的住所。同居是指共同饮食起居以及满足对方合理的性欲要求而言。德国民法典1353条第2款规定:“夫妻互负有共同婚姻生活之义务”,日本和法国等国家的民法或婚姻法有类似的规定。同居权是公民性自由权和性隐私权派生的权利,它是夫妻人身关系基于婚姻的自然属性必然产生的权利。婚姻性质包括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虽然社会属性是婚姻的根本属性,但并不能否认婚姻的自然属性的重要,婚姻失去了自然属性就不能称为婚姻了。男女两性生理差异和固有的性本能,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然基础。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然要求。同居权合理地将人的基本需求置于婚姻家庭制度的保护之下,肯定同居权的存在是理智地承认婚姻的自然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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