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峙而非对抗,妥协而非臣让,这正是法治维系市民社会--政治国家二元结构的奥秘所在。
感性的市民社会与理性的法治社会
市民社会与法治社会有着权利、平等、自由等共同的内在理念和价值渊源,但二者并不完全等同,因为双方都具有不可替代的特质和品格。
市民社会是一个典型的功利化的感性社会。这种感性带有浓郁的利益色彩。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以谋利为根本动机的,追逐利润 是市场经济首要法则。市民社会的每个人其实都是潜在的利己主义者。然而,利欲对人心、对社会有着极强的腐蚀力。市民社会并非一方净土,它也暴露了人性的卑劣、丑陋甚至邪恶 。因而,我们不能在打碎传统的国家神话的同时,又臆造出新的市民社会的神话。
市民社会无法自我拯救,因而在其之上一定应当有更高的神圣存在,这就是道德、法律和宗教。西方近代市民社会的兴起就伴有罗马法的复兴、宗教改革及新教伦理形成等深邃的社会文化背景。道德、法律、宗教其实是赋予市民社会的三大隐喻,市民社会与这三大隐喻的内在关系一旦破裂,则势必会陷入瓦解和崩溃的深渊。当然,道德、法律、宗教这三大要素是彼此渗透的。其中,作为一种社会契约性道德并具宗教神圣色彩的法律,可以赋予世俗、功利、感性的市民社会以一种真正的外在超越性,从而使市民社会从利欲的迷雾中超拔出来,趋向一个更高的理性存在。
成熟的市民社会应当是感性和理性同样发达的对立统一,既洋溢着强烈的感性上的冲动和活力,也渗透着法律、道德、宗教这些理性的精灵,它们因内化为人们自律的要求而获得普遍的信仰和追求。感性冲动和理性自律的双重窒息无疑意味着人的实质性死亡和社会的沙漠化。畸形的吞没了市民社会的政治国家扼杀了人的私欲,将人蒸发成无欲无求的天使,人为地制造出地狱般恐怖的天堂。相伴而生的还有道德沦丧、法律虚无和宗教迷信化。中国的文革就是一个典型例证。可以断言,凡是在强权政治横行、国家社会高度统一之背景下标榜的所谓法治或法制,其实质都是赤裸裸的人治。
可见,市民社会这个高度感性化的社会需要法律、道德和宗教乃至民俗、惯例等理性的力量作解毒剂。法律、道德、宗教等理性的精灵在市民社会中都有其各自存在的价值及合理性,它们独立存在、彼此渗透且交互作用,共同维系着市民社会内部的平衡。片面地将某种因素极端化都是不可取的,都可能导致社会的失衡。自然界的生态平衡规律 同样适用于市民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讲,成熟的市民社会乃是一种实质性的“生态社会”。
相对于感性发达的市民社会而言,法治社会则是一个高度理性化的文明社会。当然,这种理性的发达不是以窒息感性为代价的,相反它是感性发达到相当程度的自然产物。法治社会实际上是感性与理性双重发达的高级市民社会的一种再生形态。市民社会是法治社会的胚胎。法治社会通常是指以法律为至高权威而建立并主要以法治来维系经济秩序、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现代文明社会。它在相当程度上统摄并涵盖市民社会的私人自治领域和政治国家的公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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