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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与中国法治之路

      对峙与妥协
  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二元分立格局标志着双方的对峙状态,对峙状态的形成意味着市民社会趋于成熟和稳定。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分立格局实质上意味着个人与政府、自由与权威、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对峙。需要指出的是,对峙不同于对抗,对抗意味着失衡和紧张。对峙意味着彼此的独立存在和界域分明,也意味着双方基于内在的张力而达至的均衡互动状态。法治显然是维系这种对峙状态的不可或缺的内在张力。
  欧洲中世纪社会、整个中国封建社会以及文革时期的中国社会,它们的共同特征就是整个社会生活高度政治化,政治强权扼杀了脆弱的个人私权利,市民社会完全被政治国家所吞噬,因而双方的对峙状态也就无从谈起。行政诉讼制度在中国的确立,标志着“对峙”开始由理念层面融入人们的诉讼实践。“对峙”这个概念对于改造和重塑中国的宪政理念具有革命性和建设性的积极意义。
  在外在的对峙状态之后,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还存在着一种内在的颇为微妙的妥协关系。妥协是合作的前提和代价,是一种互惠互利的交易。妥协是对抗的反义,而与对峙并不矛盾,它实际上是一种消极意义上的对峙。妥协是以主体的意思自治和独立平等为前提的,因而真正的妥协通常存在于开放性的文明社会中。市场经济中的大量契约关系其实都是妥协的产物。
  妥协是市民社会的一种独特的生存方式,极端的对抗无疑将对市民社会自身构成极大的威胁。适度的妥协将是中国市民社会发育生长的一大特点,也是市民社会在中国本土化的必然代价。欧洲近代市民社会兴起之初,城市自治运动的胜利就是以妥协为代价的。为了生存,当时市民阶层不得不以继续承认封建领主的世袭权力、继续缴纳赋税为代价来获得城市自治的。与此同时,封建领主也通过以特许状认可城市自治权利换取了税收上的实惠。当然,这种妥协是适度的、有条件的,即所纳赋税的性质和数量均有严格的限定,并由城市作为一个整体向封建领主承担,并且封建领主不得干涉城市内部事务。
  妥协是双向的。公私法之间的相互渗透(即所谓私法的公法化和公法的私法化)就是这种互动式妥协的典型的法律现象。市民社会的妥协主要表现为允许国家对市民社会进行必要的管理、调节和适度干预,容许国家涉足市民社会自身无力调节的领域(主要是涉及社会整体利益的领域。当然,这种妥协是有限度和有条件的,即国家干预的方式、内容、限度及程序均应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并且应最大限度地减轻对市民社会内部的震荡。国家的妥协则主要表现为国家允许市民社会的非官方公域的存在。所谓非官方公域是指在国家的政治安排之外,市民社会能对国家立法及决策产生影响的各种活动空间,其实主要是指公众议政参政的舆论空间。非官方的公域和传统意义上的私域共同构成现代市民社会完整的私人自治领域。作为国家对市民社会妥协的产物,非官方公域成为民意和道义的重要发源地。
  对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而言,妥协都是一种生存的艺术和发展的代价,同时也是双方进行合作进而形成良性互动关系的基础。缺乏妥协这根弹簧的对峙,终究会蜕变为致命的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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