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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建 构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预 防 职 务 犯 罪 机 制

   检 察 机 关 预 防 职 务 犯 罪 工 作 应 当 立 足 自 身 的 检 察 职 能 , 坚 持 “ 有 所 为 ” 和“ 有 所 不 为 ” 的 理 念 。 亦 即 检 察 机 关 不 能 脱 离 检 察 职 能 搞 预 防 , 不 能 借 机 越 权 插 手 企 业 的 经 济 活 动 和 干 预 市 场 主 体 的 经 济 行 为 , 不 得 借 口 预 防 干 预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的 正 常 管 理 活 动 , 不 得 借 开 展 预 防 工 作 之 机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 一 言 以 蔽 之 , 检 察 机 关 预 防 职 务 犯 罪 工 作 应 当 做 到“ 到 位 不 越 位 、 尽 职 不 越 权 、 参 与 不 干 预 、 帮 忙 不 添 乱 、 服 务 不 代 替 ”。 当 然 , 在 坚 持“ 有 所 为 ” 和“ 有 所 不 为 ” 的 前 提 下 , 检 察 机 关 在 预 防 职 务 犯 罪 工 作 中 应 当 加 强 外 向 型 合 作 , 尤 其 要 重 视 与 新 闻 媒 体 、 中 介 组 织 及 重 点 预 防 单 位 的 合 作 , 争 取 合 作 单 位 的 理 解 、 支 持 与 配 合 , 以 求 形 成 强 大 的 预 防 合 力 。
   制 度 化 预 防 是 预 防 职 务 犯 罪 工 作 的 正 道 所 在 。 针 对 预 防 职 务 犯 罪 的 制 度 性 缺 陷 , 有 必 要 尽 快 制 定 专 门 的“ 预 防 职 务 犯 罪 法 ”, 将 预 防 职 务 犯 罪 工 作 纳 入 法 治 化 轨 道 , 使 预 防 职 务 犯 罪 工 作 实 现 制 度 化 和 法 治 化 。 贝 卡 利 亚 在 其 名 著《 论 犯 罪 与 刑 罚 》 中 指 出:“ 预 防 犯 罪 比 惩 罚 犯 罪 更 高 明 , 这 乃 是 一 切 优 秀 立 法 的 主 要 目 的 。” 孟 德 斯 鸠 在 其 名 著《 论 法 的 精 神 》 中 也 认 为:“ 一 个 良 好 的 立 法 者 关 心 预 防 犯 罪 , 多 于 惩 罚 犯 罪 , 注 意 激 励 良 好 的 风 俗 , 多 于 施 用 刑 罚 。” 诚 哉 斯 言 , 制 定 专 门 的“ 预 防 职 务 犯 罪 法 ” 势 在 必 行 。
   刚 性 的 责 任 压 力 机 制 是 预 防 职 务 犯 罪 机 制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职 务 是 权 力 的 标 识 及 载 体 , 职 务 犯 罪 乃 是 典 型 的 权 力 腐 败 现 象 , 而 有 权 力 就 意 味 着 有 责 任 , 权 力 与 责 任 乃 是 一 对 形 影 相 随 的 双 胞 胎 , 责 任 应 当 始 终 是 权 力 运 行 的 影 子 , 权 力 的 运 作 应 当 始 终 置 于 法 定 责 任 的 轨 道 之 中 。 从 这 个 意 义 上 讲 , 权 力 与 责 任 严 重 脱 节 ,责 任 的 缺 席 或 疲 软 是 导 致 职 务 犯 罪 现 象 泛 滥 的 一 大 病 灶 。 责 任 重 于 泰 山 , 责 任 意 味 着 一 种 压 力 及 风 险 , 恰 如 高 悬 于 公 职 人 员 头 顶 的 随 时 可 能 坠 落 的“ 达 摩 克 利 斯 之 剑 ”, 可 以 使 公 职 行 为 始 终 置 于 一 定 的 压 力 之 中 , 从 而 最 大 限 度 地 遏 制 职 务 犯 罪 现 象 。 可 以 说 , 责 任 警 示 及 追 查 制 度 是 防 止 公 职 人 员 越 轨 及 违 规 行 为 蜕 变 为 职 务 犯 罪 的 有 效 举 措 , 堪 称 预 防 职 务 犯 罪 的 一 大 法 宝 。 检 察 机 关 应 当 通 过 检 察 建 议 书 等 形 式 及 时 督 促 或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或 单 位 建 立 健 全 公 职 人 员 责 任 警 示 及 追 查 制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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