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 性 之 恶 是 职 务 犯 罪 的 人 性 之 源 , 法 治 的 存 在 其 实 是 以 人 性 恶 的 预 设 为 前 提 的 , 形 形 色 色 的 职 务 犯 罪 其 实 都 是 人 性 恶 这 一 幽 灵 演 绎 的 行 为 “ 作 品 ”。 从 根 本 上 讲 , 人 性 之 恶 是 不 可 能 真 正 根 绝 并 且 也 是 难 以 改 造 的 , 而 只 能 通 过 法 律 等 制 度 化 的 理 性 力 量 最 大 限 度 地 予 以 遏 制 。 人 性 本 恶 ”、“ 官 性 本 贪 ”, 从 制 度 设 计 的 角 度 讲 , 凡 公 职 人 员 都 应 假 定 为 潜 在 的 腐 败 者 。“ 恶 人” 的 假 设 对 于 预 防 职 务 犯 罪 的 制 度 设 计 具 有 积 极 意 义 。
利 益 驱 动 是 绝 大 多 数 职 务 犯 罪 的 第 一 推 动 力, 权 力 的 滥 用 、 不 作 为 等 失 控 状 态 是 滋 生 形 形 色 色 职 务 犯 罪 的“ 温 床 ”, 也 是 职 务 犯 罪 泛 滥 的 源 头 所 在 。 基 于“ 唯 利 是 图 ” 的 贪 婪 目 的 是 绝 大 多 数 职 务 犯 罪 的 利 益 之 源 。“ 经 济 人 ” 的 假 设 是 剖 析 职 务 犯 罪 的 可 行 模 式 。
以 职 务 为 标 识 的 权 力 和 职 务 本 身 存 在 的 便 利 乃 是 职 务 犯 罪 的“ 资 本 ”, 这 种 因 职 务 形 成 的“ 便 利 条 件 ” 堪 称 诱 发 职 务 犯 罪 的 机 会 之 源 。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 是 某 些 职 务 犯 罪 非 常 典 型 的 一 大 特 征 , 如 贪 污 、 挪 用 公 款 就 是 利 用 职 务 本 身 提 供 的 便 利 条 件 实 施 的 , 从 某 种 意 义 上 讲 职 务 本 身 的 便 利 条 件 客 观 上 为 职 务 犯 罪 的 实 施 提 供 了 可 乘 之 机 , 也 使 犯 罪 人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规 避 了 实 施 职 务 犯 罪 过 程 中 可 能 承 受 的 风 险 。
从 职 务 犯 罪 行 为 的 表 现 类 型 上 讲 ,职 务 犯 罪 有 积 极 的“ 作 为 ” 和 消 极 的“ 不 作 为 ” 之 分 , 有“ 贪 利 型 ” 和“ 侵 权 型 ” 之 别 、 有“ 物 质 型 职 务 犯 罪 ” 和“ 非 物 质 型 职 务 犯 罪 ”之 别 。 从 罪 名 类 型 上 讲 , 职 务 犯 罪 可 以 分 为 以 下 几 个“ 支 流 ”: 其 一 , 贪 污 贿 赂 犯 罪 ; 其 二 , 渎 职 犯 罪 ; 其 三 , 侵 犯 公 民 人 身 权 利 和 民 主 权 利 的 犯 罪 。 这 三 大“ 支 流 ” 囊 括 了 职 务 犯 罪 的53个 法 定 罪 名 。 其 中 , 贪 污 贿 赂 犯 罪 堪 称 当 前 职 务 犯 罪 领 域 极 其 猖 獗 的“ 重 头 戏 ”; 渎 职 犯 罪 属 于 职 务 犯 罪 领 域 颇 具 隐 蔽 性 的“ 幽 灵 ”; 在 侵 犯 公 民 人 身 权 利 的 犯 罪 中 尤 以 触 目 惊 心 的 刑 讯 逼 供 为 烈 , 因 刑 讯 逼 供 致 人 重 伤 乃 至 死 亡 的 恶 性 事 件 时 有 发 生 , 因 刑 讯 逼 供 屈 打 成 招 而 出 现 严 重 枉 法 裁 判 的 个 案 并 非 鲜 见 ( 昆 明 杜 培 武 特 大 冤 案 就 是 典 型 的 例 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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