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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审合并反思与预审制度的重构

  从我国侦查模式的纵向关系上来看,著名的青年刑事诉讼法学家陈瑞华博士将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描述为一流水作业的过程,称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模式为一种“流水作业式”的构造模式。和国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构造模式不同的是,在我国的“流水作业式”的刑事诉讼构造模式之下,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各自为中心(其体现,有比如对证据要求诉讼的三阶段都要求做到“确实充分”;对诉讼的任务,要求三阶段都是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关系中更多的常常是相互配合如何完成打击犯罪的任务,诸如此类。在这种纵向的侦查模式之下,检察机关作为名义上的司法监督机关,其更多地是履行其作为一国家公诉机关的公诉人的角色。亦即从我国刑事诉讼的纵向结构模式上来看,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也缺乏一个合理有效的机制,侦查只是起诉和审判的基础,其本身缺乏诉讼应具备的结构模态和指导理念,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和救济因为机制的缺陷而难以实现。
  与此相对应的是,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他们的侦查构造模式均以诉讼式构造为其横向结构的基本特征;通过对侦查阶段控辩双方的力量均衡以尽可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各国刑事诉讼构造以审判为中心的纵向结构特征,确保了司法审查自始至终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预审程序不但是一个确保无罪的犯罪嫌疑人免受刑罚追究的“筛选程序”,还是确保犯罪嫌疑人得到“迅速、及时的司法裁决”的保证。
  在我国的侦查模式下,无论是原来的侦审分设还是现在的侦审合一,预审制度存在的主旨都没有得到全面的认识。在侦审分设的侦查体制下,预审作为侦查的深入和发展,其首要任务还是为了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是对侦查工作的重要补充,而不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因为既存的侦查模式决定了在该模式下的预审制度仍然只能是行政治罪式的一种审讯制度——其核心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其前提是犯罪嫌疑人不享有沉默权——而被迫自证其罪。侦审合并之后,预审已被赤裸裸地等同于审讯——即是一种纯粹的侦查手段而已。
  因此,笔者认为在目前的侦查模式下来讨论侦审合并之利弊,不论从哪个角度出发,都只能停留在侦查的层面上——如何才能提高侦查效率;如何才能提高侦查办案的质量,而无法提高到诉讼的层面来认识侦审合并或侦审分设的侦查制度所具有的意义。要全面的认识侦审合并或侦审分设就必须跳出单独的侦查阶段,而从整个的刑事诉讼全过程来考量究竟该如何才能更好地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尤其是侦查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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