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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审合并反思与预审制度的重构

侦审合并反思与预审制度的重构


刘方权


【关键词】侦查;预审;侦审合并;侦查模式
【全文】
  侦审合并反思与预审制度的重构
       刘方权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福建 福州 350007)
  【摘 要】预审作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环节,且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明确了预审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地位。然而1997年起公安部却在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开始了侦审合并的改革,本文对我国的预审制度作了批判性地回顾,认为与侦察没有本质上的区别的预审制度其被合并的命运是一种必然,在我国的“行政治罪”的侦查模式之下侦审分设和侦审合并并无太大的差异,要实现立法者以预审制度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的初衷必须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的侦查模式。
  【关键词】侦查;预审;侦审合并;侦查模式
  1997年公安部进行全国范围的刑侦体制改革,各级公安机关的刑侦和预审部门进行大的调整——即侦审合并。将原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分由刑侦和预审两部门分阶段操作变成由刑侦部门一家完成,此举在实践部门和理论界均引起了极大的反响,论其利弊或建言完善等等。论者均从实践的表层进行了分析,至此似乎已达成了共识——侦审合并利大于弊。其理由就是侦审合并有利于加大对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和提高刑事侦查的效率,但笔者认为这些论争均未能从更深的层次去认识侦审合并这一问题,如为什么运行了这么些年侦审分设模式会被侦审合并所代替,侦审合并又反映了什么样的一种侦查结构理念,侦审合并与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之间的关系等问题,笔者认为对侦审合并问题应放置在刑事诉讼构造,尤其是刑事诉讼审判前程序构造的讨论框架内重新审视,重新认识西方法治国家预审制度确立的初衷、职能,以及近些年来大陆法系国家预审制度的式微的原因,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及司法改革的进展,以求重新构建一种更为合理和科学的预审制度,进而对我国刑事诉讼的审判前程序进行改造。
  一、两大法系预审制度的考察
  预审(Preliminary examination)作为一舶来的刑事诉讼制度,其起源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并于1808年由法国的《拿破仑刑事诉讼法典》正式予以确立,历史背景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平等、自由、博爱思想,以及关于国家的自然法和社会契约的理论,关于无罪推定、辩论式诉讼、自由心证等刑事诉讼理论,关于司法独立保障人权理论的勃兴。预审制度确立的主旨在于通过预审程序确保无罪者(或者说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有罪者)被无端地送到法庭接受审判,以使其名誉不受侵害,而在英美法系的刑事诉讼价值理念体系当中,尤其在美国刑事诉讼价值理念体系里,预审程序除了具有对公民个人权益之保障功能外,还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他们对诉讼效率的追求——将没有充足证据支持的案件排除在法庭审判之外,以节约刑事诉讼成本。作为两大法系的代表,英国和法国分由治安法院(Magistrate)和预审法官(Preliminary judge)来负责预审活动并决定刑事诉讼的下一进程。但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其刑事诉讼中的预审均是依审判的模式进行,并将预审作为其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的程序。如法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重罪案件必须进行预审;轻罪案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可以选择性进行预审;如果共和国检察官根据第四十四条提出要求,违警罪案件也可以进行预审。而美国则将预审程序作为其刑事诉讼的三大“筛选”(screening procedure)程序之一,以将那些缺乏实质性证据的案件及早地排除出刑事诉讼程序,一方面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到及时的救济,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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