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中,是否给予中国企业“分别裁决”,也一直没有明文的规定。1991年,欧盟裁决不给予中国国营企业单独税率,1993年后,还拒绝给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外资企业(个别外商独资除外),条件越来越苛刻。直到1996年7月,欧盟才制定了一个内部掌握的8条标准:1]企业的大部分股份为非国有,公司管理层中没有政府官员;2]公司用地是按照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从国家购买或租用;3]公司有权自行雇佣和解雇员工,并自行决定其工资;4]公司对原材料供应和投入具有全面的控制权;5]公司的公共设施,如水电等,有合同保证;6](外资企业的)利润汇出和撤回投资有所保证;7]公司自行决定出口价格;8]公司自主经营,国内外销售不受任何限制。
10、 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和配合
由于国外反倾销对华的不公平性和歧视性,尤其对于市场经济地位等问题,应诉企业可以取得中国政府以及有关协会、商会的支持和配合,甚至在必要时通过政府施加一定压力。
11、 充分调动所在地进口商和最终用户的积极性并争取其配合
虽然进口商和中国出口商是作为一种业务关系,而且在很多时候是相互矛盾的谈判双方,有些应诉公司不愿意和进口商配合和合作。其实这种想法是不对的。首先,和进口商合作,并不等于将公司的所有商业秘密向其披露,实际上,进口商是无法了解应诉公司的商业保密信息的;第二,进口商对于所在国市场比较了解,容易提供有用的信息;第三;进口商和应诉公司在应诉方面利益是一致的,进口商也将尽力合作。在欧盟反倾销案件中,也可以通过进口商或最终用户的力量游说,争取调查机关在权衡“公共利益”时充分考虑其利益。
12、适时度势进行价格承诺谈判,以确保中国企业的出口份额。
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调查机关作为肯定性初裁后,中国应诉企业可以在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之间进行权衡,向调查机关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和请求。价格承诺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中国应诉企业的一定数量的出口。
13、参加听证会
根据反倾销案件的进展情况,应诉企业应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促使案件向有利于应诉企业的方向发展。中国应诉企业可以在合适的时机要求召开听证会,利用听证会阐述有利的观点,并同时补充调查问卷的一些不足。
14、行政复审
如果应诉企业的产品在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应诉企业可以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申请复审,要求变更反倾销税率或撤销反倾销措施,以便重新进入市场。如果出口企业在原反倾销调查期间没有出口被调查产品,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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